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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5-00131 组配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六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06 发布日期: 2024-05-06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5-00131
组配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六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06
发布日期: 2024-05-06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六期
发布时间:2024-05-06 17:07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广德江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91341822MA8NABM31H 姜干章 广市监处罚〔2024〕09024号 广德江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9月5日和2023年9月7日从宣城市江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4kg筒(瓶)体466个和40个,购进单价分别为11.05元/个和11元/个。上述两批次筒(瓶)体于2023年10月7日全部投入生产,共计生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规格:MFZ/ABC4)506个。2023年10月8日,当事人向杭州萧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该批次灭火器450个,向宁国市荣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该批次灭火器56个。2023年12月14日,浙江中质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杭州萧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涉案批次灭火器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2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筒(瓶)体爆破试验、筒(瓶)体壁厚测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由此案发。其中“筒(瓶)体爆破试验爆破压力,MPa”检验检测项目的标准要求为≥5.5,实测结果为4.8;“筒(瓶)体壁厚测量,mm”检验检测项目的标准要求为≥1.14,实测结果为0.94。上述两项不合格项目检验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均在10%以上。2024年2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计生产涉案批次灭火器(型号规格:MFZ/ABC4)506个,全部售出。筒(瓶)体进价为11元/个时上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成本为33.55元/个,数量为40个;筒(瓶)体进价为11.05元/个时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成本为33.6元/个,数量为466个。售价均为36元/个。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灭火器的货值金额为18216元。

2024年2月2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3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和召回情况说明。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从杭州萧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处召回检验不合格灭火器128个,从宁国市荣安消防器材经营部处尚未成功召回。去除成功从杭州萧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处召回128个上述灭火器外,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909.2元(338个×2.4元/个+40个×2.45元/个)。
1、罚款叁万陆仟肆佰叁拾贰元;

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零玖元贰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