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583L/202410-00103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卢村乡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六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15 | 发布日期: | 2024-10-15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583L/202410-00103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卢村乡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六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15 |
发布日期: | 2024-10-15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市航航殡葬用品店(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DWPGR281 | 李朝纲 | 广市监处罚〔2024〕990110号 | 广德市航航殡葬用品店(个体工商户)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 截止2024年09月12日案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金银鼓元宝商品未标注价格。经调查,根据原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未找到本案违法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罚款100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3日 |
2 | 广德桃州镇辉影丧葬用品经营部 | 92341822MA2T18NX0M | 甘辉影 | 广市监处罚〔2024〕990109号 | 广德桃州镇辉影丧葬用品经营部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 截止2024年09月12日案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烟菩提香商品未标注价格。经调查,根据原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未找到本案违法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罚款100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3日 |
3 | 郑国浩 | 92341822MA2UW7K84P | 郑国浩 | 广市监处罚〔2024〕990108号 | 郑国浩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 截止2024年09月12日案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灵光香商品未标注价格。经调查,根据原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未找到本案违法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罚款100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3日 |
4 | 广德桃州镇喜乐超市 | 92341822MA2T899TX0 | 何声菲 | 广市监处罚〔2024〕01079号 | 广德桃州镇喜乐超市(何声菲)经营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从广德县朝锁食品批发部处购进卫龙牌卫龙美味素食大面筋(净含量:102克,调味面制品)10袋,购进单价为2.8元/袋,销售单价为4元/袋。执法人员对比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电子数据保管单的视频与当事人经营场地情况,确认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处购买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卫龙牌卫龙美味素食大面筋(净含量:102克,调味面制品)。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4元,违法所得为4元。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6日 |
5 | 广德市文正路梦享食光超市 | 92341822MAD5A17H6P | 吴成林 | 广市监处罚〔2024〕07066号 | 广德市文正路梦享食光超市(吴成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从广德县朝锁副食品批发部购进了“小阿哥”网红辣片10袋,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03/13,保质期150天,进价为3元/袋,售价为4元/袋,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资质材料及购进票据。 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于2024年8月26日向消费者销售1袋,2024年8月29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2袋。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4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小阿哥”网红辣片;。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7日 |
6 | 广德县桃州镇金忠经营部 | 92341822MA2QT4QM94 | 杨金忠 | 广市监处罚〔2024〕07071号 | 广德县桃州镇金忠经营部(杨金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25日从广德县朝锁副食品批发部购进了柳州螺蛳粉2袋,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保质期6个月,进价为每袋8元,售价为每袋10元。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从广德县朝锁副食品批发部购进了上味源去骨猪蹄(吮指肉香味)2盒,共40袋,购进价每袋0.7元,销售价每袋1元。 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于2024年8月29日向消费者销售1袋柳州螺蛳粉,2024年9月2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22袋上味源去骨猪蹄(吮指肉香味)。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2元,违法所得10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2袋上味源去骨猪蹄(吮指肉香味)。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7日 |
7 | 广德叶喻超市 | 92341822MA2UB7TW3D | 喻翠章 | 广市监处罚〔2024〕07068号 | 广德叶喻超市(喻翠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从广德子璇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卫龙麻辣棒(生产日期:2024年4月11日,保质期:4个月),以4元每袋购进、5元每袋售出;从广德县昌顺商行购进“旺旺开心大米饼”(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日,保质期:9个月),以42元每千克购进,46元每千克售出。2024年8月26日当事人销售了1袋卫龙麻辣棒给投诉人,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8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店内待售的已超过保质期“旺旺开心大米饼”进行扣押,共1.044千克。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合格证明和相关进货票据。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53元,违法所得5元。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伍元; 4、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044千克“旺旺开心大米饼”。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8日 |
8 | 广德县刘宁超市 | 92341822MA2PHGB93R | 刘成香 | 广市监处罚〔2024〕07067号 | 广德县刘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从广德市锦辰食品商行购进了桂香婆雪菜笋丁6瓶,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1日,保质期十八个月,进价为8元/瓶,售价为10元/瓶,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资质材料及购进票据。 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于2024年8月26日向消费者销售1瓶,2024年8月30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3瓶。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10元。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桂香婆雪菜笋丁; 2.罚款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0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8日 |
9 | 广德市新杭镇新新综合经营部 | 92341822MA2QT7R62A | 胡明友 | 广市监处罚〔2024〕02052号 | 广德市新杭镇新新综合经营部(胡明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 证明文件案 |
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仅取得了进货票据,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根据当事人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当事人一共进了共10袋“逍遥嘴花椒鸡味的调味面制品”,该批次规格:净含量92克,生产日期2024/03/18,保质期:150天,生产许可证号:SC10751060300031,进货价为2元/袋,销售价2.5元/袋。执法人员扣押的上述涉案食品数量为5袋,涉案食品货值共计12.5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上述食品的保质期限截止后共售出1袋,违法所得为0.5元。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角;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逍遥嘴花椒鸡味的调味面制品5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9日 |
10 | 广德市陈桂玲烟酒超市 | 92341822MA8P7B774P | 陈桂玲 | 广市监处罚〔2024〕01084号 | 广德市陈桂玲烟酒超市(陈桂玲)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3年9月9日从广德市锦辰食品商行购进老干妈®风味鸡油辣椒共6瓶,购进价9元/瓶,销售价10元/瓶,由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对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定期进行清理,致使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老干妈®风味鸡油辣椒,数量:2瓶,净含量280g,生产日期:2022.09.03,保质期:18个月。并于2024年8月27日向投诉人出售了1瓶老干妈®风味鸡油辣椒,生产日期:2022.09.03,保质期:18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经计算,当事人货值金额为30元。截止至案发,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已销售1瓶,违法所得10元。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 3、没收涉案的老干妈®风味鸡油辣椒,数量:2瓶。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老干妈®风味鸡油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9日 |
11 | 广德市邻家世纪佳联超市 | 92341822MA2QU81F90 | 李烈铭 | 广市监处罚〔2024〕01083号 | 广德市邻家世纪佳联超市(李烈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5日从南京市江宁区林美霞调味品店购进洪崖洞®番茄火锅底料共10袋,购进价9元/袋,销售价12元/袋,由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对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定期进行清理,致使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洪崖洞®番茄火锅底料,数量:4袋,净含量200g,生产日期:20230821,保质期:12个月。并于2024年8月27日向投诉人出售了1袋洪崖洞®番茄火锅底料,生产日期:20230821,保质期:12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经计算,当事人货值金额为60元。截止至案发,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已销售1袋,违法所得12元。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 3、没收涉案的洪崖洞®番茄火锅底料,数量:4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洪崖洞®番茄火锅底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9日 |
12 | 广德县新杭镇易佳超市 | 92341822MA2N463P3B | 范先成 | 广市监处罚〔2024〕02053号 | 广德县新杭镇易佳超市(范先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从广德朝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带(1×30袋)扬鑫TM“来自星星的你”调味面制品,购进价格为22元/带,销售价格为1元/袋,由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对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定期进行清理,致使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扬鑫TM“来自星星的你”调味面制品,规格:净含量:散装称重(经称重每袋重量为0.015千克),生产日期 :2024.03.08,保质期:150天,共17袋,并于2024年8月28日向投诉人出售了2袋扬鑫TM“来自星星的你”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 :2024.03.08,保质期:150天,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经计算,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19元。截止至案发,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已销售2袋,违法所得2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7袋扬鑫TM“来自星星的你”调味面制品。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扬鑫TM“来自星星的你”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9日 |
13 | 广德市便捷副食品店 | 92341822MA8N39TE2L | 姚婵 | 广市监处罚〔2024〕01082号 | 广德市便捷副食品店(姚婵)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2日从广德县德宇副食品店购进张氏记®蒸鱼剁辣椒共12瓶,购进价53元/12瓶,销售价6元/瓶,由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对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定期进行清理,致使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张氏记®蒸鱼剁辣椒,数量:8瓶,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2.10.13,保质期:12个月。并于2024年8月27日向投诉人出售了1瓶张氏记®蒸鱼剁辣椒,生产日期:2022.10.13,保质期:12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经计算,当事人货值金额为54元。截止至案发,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已销售1瓶,违法所得6元。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元; 3、没收涉案的张氏记®蒸鱼剁辣椒,数量:8瓶。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张氏记®蒸鱼剁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9日 |
14 | 广德鑫达漆业有限公司 | 9134182273734836XC | 单新军 | 广市监处罚〔2024〕02057号 | 广德鑫达漆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 经查,当事人广德鑫达漆业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生产的检验不合格醇酸清漆涂料批次为2023年9月2日生产的水溶一体工业涂料(标称生产单位:南京大方漆业有限公司、广德鑫达漆业有限公司联合生产,净含量:8kg/桶),当事人与南京大方漆业有限公司签有委托加工合同,由南京大方漆业有限公司提供技术人员、配方和原材料,当事人提供生产场所和工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显示,上述批次的检验不合格醇酸清漆涂料共生产了8桶64kg,当事人收取南京大方漆业有限公司每百公斤200元的加工费。南京大方漆业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价格为9元/kg,故上述涉案产品货值为57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00元。 | 1、罚款捌佰陆拾肆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醇酸清漆涂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30日 |
15 | 广德市尚富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DHP2XWX2 | 黄龙 | 广德市市监处罚〔2024〕01085号 | 广德市尚富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黄龙)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得力文具胶带若干,并以2.5元/袋的销售价格置于店内待售,当事人在购进时未保留进货票据,且在经营期间未及时清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得力文具胶带,并于2024年8月5日售出1袋超保质期的胶带被投诉而案发,剩余5个超保质期的胶带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元。 | 1、罚款柒元伍角;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 3、没收失效产品得力文具胶带5袋。 |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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