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市陈记果之园水果店 |
92341822MA8NU1A02B |
钱心齐 |
广市监处罚〔2024〕01078号 |
广德市陈记果之园水果店(钱心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5日向投诉举报人出售了1瓶雪碧,生产日期2023年7月29日,保质期9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3元。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11日 |
2 |
广德县桃州镇何国俊食品店 |
92341822MA2QU2CU53 |
何国俊 |
广市监处罚〔2024〕01080号 |
广德县桃州镇何国俊食品店(何国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案 |
经查,该批次康师傅香辣牛肉面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1日,保质期至2024年7月31日,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以2.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售出1袋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香辣牛肉面,2024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4袋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香辣牛肉面而案发。该案货值金额12.5元,违法所得2.5元。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贰元伍角;
4、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袋康师傅香辣牛肉面。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14日 |
3 |
广德县四合乡三兴超市 |
92341822MA2N3T6T25 |
杨甫清 |
广市监处罚〔2024〕08024号 |
广德县四合乡三兴超市(杨甫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
2024年2月2日,当事人从位于广德县桃州镇山关社区山关二区7幢的广德县桃州镇佳义食品商行处共购进了40袋的“玉米淀粉”(商标:锦凡堂,净含量:18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总价共计60元。当事人在采购期间保存了供货商的资质与进货票据(该批次“玉米淀粉”的产品合格证明已打印于外包装上),以人民币2.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4年6月29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次“玉米淀粉”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TWJS24061156)》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40袋“玉米淀粉”已销售17袋(含抽样数量13袋),销售价格为2.5元/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该批次不合格的“玉米淀粉”的货值金额为100元(40袋×2.5元/袋)。
2024年7月2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7月1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和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玉米淀粉”,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