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桃州镇乐馨排档二店 |
92341822MA2TMQBK1E |
周文艳 |
广市监处罚〔2024〕01070号 |
广德桃州镇乐馨排档二店(周文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从广德市誓节镇花鼓村安徽悦来好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奥旗方便午餐肉(原味)共20袋,购进价1.5元/袋,销售价2元/袋,由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对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定期进行清理,致使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奥旗方便午餐肉(原味),数量:14袋,净含量36克,生产商:抚顺奥锦奇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9月13日,保质期:8个月。2024年7月12日向投诉人出售了1袋奥旗方便午餐肉(原味),生产日期:2023年9月13日,保质期:8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经计算,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8元。截止至案发,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已销售1袋,违法所得2元。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元;
3、没收奥旗方便午餐肉(原味),数量:14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奥旗方便午餐肉(原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8月22日 |
2 |
广德桃州镇默默家超市 |
92341822MA2TL40K67 |
李研 |
广市监处罚〔2024〕01068号 |
广德桃州镇默默家超市(李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从广德县天旭副食品商行购入10袋力诚鳕鱼肠(芝士),净含量:80克(10克*8支),购进价格为7元/袋,销售价格为9元/袋。2024年7月12日向投诉人出售了1袋力诚鳕鱼肠(芝士),生产日期2023年9月20日,保质期9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9元(9元/袋×1袋),违法所得9元。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玖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8月22日 |
3 |
广德徽味宣食品有限公司 |
91341822MA8NWNT47C |
熊本慧 |
广市监处罚〔2024〕09038号 |
广德徽味宣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以黑芝麻、糯米等为原料生产“米花糖”(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2024/1/16,保质期:120天)30罐。以6.5元/罐的价格销售给安吉馋嘴巴食品批发。“米花糖”标示的配料为糯米、麦芽糖、白砂糖、大豆油,未标示在生产制作过程中所添加的原料黑芝麻;当事人于2024年1月17日和2024年4月11日各生产“一口酥”40盒(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2024/04/11,保质期:六个月),共生产“一口酥”80盒,以5.5元/罐的价格销售给安吉馋嘴巴食品批发。当事人未经过检验检测和计算,自行参照同类产品设计了“一口酥”的营养成分表。该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蛋白质含量为10.5g/100g、脂肪19.8g/100g、碳水化合物71g/100g、钠70mg/100g。上述四种营养成分按照列表数值相加超过了100g,证明上述四种营养成分的含量数值有一项或多项为虚假信息。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上述两种食品均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635元,违法所得为635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叁拾伍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8月23日 |
4 |
安徽金赫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822MA2T6CHP59 |
朱孟超 |
广市监处罚〔2024〕04049号 |
安徽金赫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1年9月为扩大宣传委托湖州中企视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了公司官方网站,网站网址为www.ahjinhe.com。在上述网站的荣誉资质界面,发布有1张《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1831021号,实用新型名称:一种加工流水线用自动化传输设备,专利权人:安徽金赫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9 2 1953983.5,专利申请日:2019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日:2020年11月03日,授权公告号:CN 211846020 U,发明人:张玉晶。网站由湖州中企视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维护。根据当事人提供合同显示,当事人于2021年7月22日与湖州中企视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中企视窗互联网整合营销服务合同建立了上述网站,网站建设费用为600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2022年11月1日,上述涉案专利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 |
1、罚款伍仟元。 |
当事人使用失效专利作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失效专利作广告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8月23日 |
5 |
广德市小山副食品店 |
92341822MA2UUL8H98 |
王绮广 |
广市监处罚〔2024〕01062号 |
广德市小山副食品店(王绮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4年1月17日从网上店铺昆明市官渡区杜氏食品经营部处购进上述卫龙®霸道熊猫®麻辣辣条小麻小辣(调味面制品),购进单价:3.08元/袋,购进数量:10袋,销售单价:5元/袋,2024年5月25日,消费者反映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了1袋卫龙®霸道熊猫®麻辣辣条小麻小辣(调味面制品)已超过保质期,后举报而案发,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为1.92元。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玖角贰分;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卫龙®霸道熊猫®麻辣辣条小麻小辣(调味面制品)3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8月26日 |
6 |
广德桃州镇福家超市 |
92341822MA2TWLFG5P |
叶忠臣 |
广市监处罚〔2024〕01076号 |
广德桃州镇福家超市(叶忠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案 |
当事人2024年4月16日从广德县天旭副食品商行购进10盒徐正昌蛋黄绿豆糕,购进价格为11元/盒,共计110元,销售价格为13.9元/盒;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反映,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未销售完的1盒徐正昌蛋黄绿豆糕,该食品标签与食品包装盒分离(可拆装)。
经与当事人核实,当事人确实于2024年5月16日从广德县喻学军豆制品批发部购进5袋红薯山粉饼,购进价格为6元/袋,共计30元,销售价格为8元/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售完。产品名称:红薯山粉饼,产品类型:淀粉制品,执行标准:GB/T 23587,保质期:2-15℃下保存3个月,贮存条件:阴凉干燥处,避光冷藏贮存,生产厂名:郎溪县施兆云粉丝厂,生产厂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毕桥镇东山路西侧,手工作坊登记号:ZF341821201880098,净含量450g,生产日期:2024年05月12日。该产品性状与其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不符。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有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和相关合格证明。办案人员认定该案货值金额共计169元(13.9元/盒×10盒+8元/袋×5袋),违法所得为155.1元(13.9元/盒×9盒+8元/袋×5袋)元。
另查明,韩玛客能量坚果(南瓜籽味沙琪玛)执行标准为GB/T 22475,标注加工方式:冷加工,符合该标准7.1“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标明冷加工。”的规定;福瑶岛津品紫菜与福瑶岛津品纯紫菜执行标准为GB/T 23597,且生产日期均为2023/03/02,有效执行标准为GB/T 23597-2009,该产品标注为一次性烘烤而成,未违反该标准“1 范围”中的相关规定。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伍元壹角;
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徐正昌蛋黄绿豆糕1盒。 |
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可与包装物分离的徐正昌蛋黄绿豆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与实际不符的红薯山粉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8月30日 |
7 |
广德县桃州镇西岭人家饭店 |
92341822MA2PU0MH6X |
梅应林 |
广市监处罚〔2024〕01075号 |
广德县桃州镇西岭人家饭店(梅应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案 |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菜品展示图片,未对菜品明码标价,也无价格菜单,店内无其他价格公示的手段。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菜品进行明码标价而案发。当事人销售的菜品未明码标价,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制作菜品价目表,对店内菜品进行明码标价,我局认定无违法所得。 |
1、罚款伍佰元。 |
当事人经营菜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8月30日 |
8 |
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91341822MA2RBQUQX8 |
陈丽娟 |
广市监处罚〔2024〕02047号 |
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复合肥料案 |
当事人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备生产销售复合肥料的资质。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抽检不合格复合肥料批次复合肥单位成本核算表,我局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的认定对上述复合肥单位成本进行核定。当事人生产的抽检不合格复合肥料批次具体情况为:1、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宁市监质监移函〔2024〕33号)为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2日生产的规格型号17-17-17、25kg/袋“欧杰利”牌复合肥料共1吨,销售给梁凯农资经营部,生产成本3125.44/吨,销售价格3400元/吨,利润274.56元/吨,已销售1吨,获得利润274.56元,产品货值金额3400元;2、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通报函》为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受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后于2024年1月12日生产“锦泰化肥”50kg/袋15-15-15复合肥料,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了2吨销售给了宁波镇海农资经营部,被抽检单位鄞州五乡农旺农资店是从宁波镇海农资经营部购进后销售,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收到抽检不合格消息后及时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库存1吨。该批次“锦泰化肥”复合肥料实际只销售了1吨,生产成本2642.90/吨,出厂价格2860吨,利润217.1元/吨,已销售1吨,获得利润217.1元,产品货值金额2860元;3、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溧市监协查〔2024〕40号)是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受溧阳市华洋肥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加工于2023年8月12日生产的“瑞霖”牌16-16-16硝基肥料,销售给溧阳市南渡福忠农资经营部,出库时间为2023年8月23日,该批次产品共发货3吨,生产成本核算为2311.80元/吨,出厂销售价格为2535元/吨,销售利润223.2元/吨,已销售3吨,获得利润669.6元,产品货值金额7605元;4、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2024〕11-0618-01》是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3月21日生产“箐亭丰”牌复合肥料17-17-17净含量50kg/袋,2024年3月23日销售给谷乐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销售了3吨,生产成本2965.79/吨,出厂价格3230/吨,利润是264.21元/吨,已销售3吨,获得利润792.63元、产品货值金额9690元。综上,当事人以上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共计获得利润1953.89元,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3555元,违法所得共计1953.89元。
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在收到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主动进行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已对销售给宁波镇海农资经营部库存未销售的1吨“锦泰化肥”复合肥料进行了召回,其它产品都已销售完且未收到消费者投诉。 |
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5910元,没收违法所得1953.89元,合计人民币27863.89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复合肥料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