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广市监处罚﹝2024﹞01069号 |
处罚名称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高于标准收取物业费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印发广德县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广价﹝2012﹞57号)、《关于调整广德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发价格﹝2021﹞11号)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及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22MA2NTDWRXU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丁** |
处罚结果 | 一、没收未依法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9929.59元;二、罚款人民币67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02 |
处罚机关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方编码 | 341882 |
备注 | |
公示期限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