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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67Y/202407-00089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新杭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十七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12 发布日期: 2024-07-12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67Y/202407-00089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新杭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十七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12
发布日期: 2024-07-12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十七期
发布时间:2024-07-12 11:06 来源:新杭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十七期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县誓节镇祥波超市

92341822MA2NUPLX7B

刘祥波

广市监处罚〔2024〕06028号

广德县誓节镇祥波超市(刘祥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当事人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未对自己经营的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定期进行及时的清理,致使经营过期食品:起亮食品脆骨丸,数量:17袋,净含量:36克/袋,进货价格为1.5元/袋,销售价格为2元/袋。经计算,涉案货值金额为34元。因当事人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起亮食品脆骨丸,16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广德市正诚超市

92341822MA2RGLLT0F

李正成

广市监处罚〔2024〕04038号

广德市正诚超市(李正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以0.75元/袋的价格从广德县启佳副食商贸经营部处购进9袋邬辣妈®手撕素肉卷,规格为25克/袋,生产日期均为2023.8.15,保质期8个月。上述邬辣妈®手撕素肉卷销售价格为1元/袋2024年4月18日销售上述过期邬辣妈®手撕素肉卷6袋,违法所得共计6元。至2024年4月19日检查时止,上述食品当事人仍在销售。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广德市新杭镇晴天屋蛋糕店

92341822MA2TCKUH70

吴彩莲

广市监处罚〔2024〕02032号

广德市新杭镇晴天屋蛋糕店(吴彩莲)制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11月从淘宝“暖暖DIY烘焙屋”购买了价格为17.8元的金箔纸,2024年5月5日,当事人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蛋糕照片,在蛋糕上使用了“金箔”进行装饰点缀,并以218元的价格出售了该款蛋糕。2024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平台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依法到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操作间及销售区域未发现当事人在使用或存放有“金箔”,通过当事人的手机微信中与投诉人的聊天记录及当事人淘宝中的购买记录查到确实使用了“金箔”而案发。案发前,当事人已将剩余的“金箔”做销毁处理,本案中涉案蛋糕的货值金额为218元,故违法所得为218元。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壹拾捌元。

本局认为,根据《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明文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售含金银箔粉餐食,当事人在蛋糕上使用了“金箔”进行装饰点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制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广德市邱村镇广鑫超市

92341822MA2UHL5D6C

赵丰广

广市监处罚〔2024〕04040号

广德市邱村镇广鑫超市(赵丰广)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时,未依法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致使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在待售。根据当事人口述和提供的进货票据,该案货值为20元,违法所得为5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元;

3、没收上述过期的4袋椒麻猪皮。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广德县誓节镇马继华副食品超市

92341822MA2NHM2K09

马继华

广市监处罚〔2024〕06027号

广德县誓节镇马继华副食品超市(马继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当事人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未对自己经营的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定期进行及时的清理,致使经营过期食品: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数量:19袋,净含量:121克/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经计算,涉案货值金额为28.5元。因当事人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18袋。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及未保留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广德邱村老熊小店

92341822MA2QTNY1XH

戴长秀

广市监处罚〔2024〕04037号

广德邱村老熊小店(戴长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时,未依法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致使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在待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根据执法人员调查及当事人口述的情况该案货值为21元,违法所得为3元。

1、罚款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元;

3、没收7瓶过期的雪碧。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食品的相关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广德桃州镇小姜食品店

92341822MA2NQH6169

余长琴

广市监处罚〔2024〕01054号

广德桃州镇小姜食品店(余长琴)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2月22日,当事人花费87元从个体工商户余成梅处购入1箱砂糖橘,共14.5千克,以每千克14元的价格对外出售。截至2024年4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为止,上述14.5千克砂糖橘已全部售出。该批次砂糖橘货值金额203元。

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外发布涉案批次砂糖橘召回通知。2024年6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送回涉案批次砂糖橘,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零叁元。

当事人销售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砂糖橘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广德邱村蔬果超市

92341822MA2TP4Y430

刘涛

广市监处罚〔2024〕04041号

广德邱村蔬果超市(刘涛)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检查,发现货架上待售的7桶“康师傅”双萝卜牛腩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0克;面饼:85克,生产日期20231106,保质期六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因未建立账目,根据该食品现有数量及当事人口述的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按照现场发现过期食品数量计算,为2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7桶“康师傅”双萝卜牛腩面。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食品的相关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