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市梓熹理发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广德市梓熹理发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2W6G4X18 |
黄俊 |
广市监处罚〔2024〕07056号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德市梓熹理发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烫染区货架上陈列有染发膏,现场发现①、怡美姿染发膏(金黄)G-5/33,净含量90g,生产批号G0920c09,限用日期为20230708,国妆特字:G20190037,数量2盒,一盒已开封,一盒未开封;②、发彩染发膏(闷青色)0/22,净含量90g,有效使用期限2020.07.05(MFG)2022.07.04(EXP),国妆特字:G20170620,数量1盒,已开封使用;③、发彩护理染发膏(浅金黄色),净含量90g,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MFG:2020.11.20,EXP:2023.11.19,国妆特字:G20201877,数量1盒,未开封使用;④、尊荣染膏-灰色,净含量90g,生产批号:2021040301,限期使用日期:20240402,国妆特字:G20210050,数量1盒,已开封使用。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请将此检查情况结果综合调查研究,并考虑立案查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罚款 |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①、怡美姿染发膏(金黄)2盒,②、发彩染发膏(闷青色)1盒,③、发彩护理染发膏(浅金黄色)1盒,④、尊荣染膏-灰色,数量1盒;(详见广市监强制〔2024〕07055号财物清单)2、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
0.4 |
0 |
2024/07/25 |
2099/12/31 |
2027/07/25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