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市誓节镇坞沙村卫生室涉嫌存放超过保质期的药品案 |
广德市誓节镇坞沙村卫生室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PDY90014934188212D6001 |
赵本勤 |
广市监处罚〔2024〕06041号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2024年7月9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誓节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日常检查时,在当事人药房货架上发现两款药品:1、药品名称:荜铃胃痛颗粒,规格:5克*9袋/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9990069,生产企业: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10/27,产品批号:22102823,有效期至:2024/03,数量:13盒。2、产品名称:维生素B12注射液,规格:2ml:0.5㎎*10支,生产企业: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1063017,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1054,生产日期:2021.06.30,有效期至2024.06.29,数量:5盒。上述两款药品在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上述两款药品未进行分类存放,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维生素B12注射液的相关票据及上述两款药品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药品:“荜铃胃痛颗粒”13盒,“维生素B12注射液”5盒;
2、对当事人在药房存放过期药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1 |
0 |
2024/08/22 |
2099/12/31 |
2027/08/22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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