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公开状态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广德县鑫毅药店有限公司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广德县鑫毅药店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2235512298XT |
毛健华 |
广市监处罚〔2024〕12007号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计算机管理系统显示其于2024年3月2日销售有处方药桉柠蒎肠溶胶囊1盒,现场不能提供销售时的处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经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属逾期不改正,执法人员报请局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18日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后,未改正违法行为,于2024年3月2日再次未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桉柠蒎肠溶胶囊1盒。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5000元。 |
0.5 |
0 |
2024/08/01 |
2099/12/31 |
2024/11/01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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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誓节镇柏菊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广德县誓节镇柏菊药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22343830153N |
胡柏菊 |
广市监处罚〔2024〕12006号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计算机管理系统显示其于2024年4月16日销售有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1盒,现场不能提供销售时的处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经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属逾期不改正,执法人员报请局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18日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后,未改正违法行为,于2024年4月16日再次未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1盒。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5000元。 |
0.5 |
0 |
2024/08/01 |
2099/12/31 |
2024/11/01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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