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周氏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广德县周氏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22MA2MQWA11G |
张荣梅 |
广市监处罚〔2024〕09030号 |
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处方药货架上摆放有处方药“仁和中方?罗红霉素胶囊”待售,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3042。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了当事人药品零售系统,发现当事人2024年4月6日销售了1盒上述处方药“仁和中方?罗红霉素胶囊”,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处方药销售时保留的处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市局立案查处。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罚款 |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 |
0 |
2024/06/18 |
2099/12/31 |
2024/09/18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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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康泰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健民店涉嫌销售劣药、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 |
广德县康泰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健民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22MA2RT60N8X |
任宝月 |
广市监处罚〔2024〕1200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规定 |
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堂阴凉区处方药货架下方货柜内摆放有药品万通筋骨贴24袋,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1006,生产企业名称: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07220210K,生产日期:2022年2月12日,规格:7cm×10cm,有效期24个月,均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为劣药。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相应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料,查阅计算机系统无相关购销记录。当事人的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议予以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涉案药品万通筋骨贴24袋;2、罚款10000元;3、对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
1 |
0.0024 |
2024/06/21 |
2099/12/31 |
2027/06/21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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