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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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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8-00051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13 发布日期: 2024-08-13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8-00051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13
发布日期: 2024-08-13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期
发布时间:2024-08-13 10:11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县新杭镇少不了生活用品店 92341822MA2QT72Y2G 张文芳 广市监处罚〔2024〕02045号 广德县新杭镇少不了生活用品店(张文芳)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案 当事人经营的“美可卓(Maxigenes)全脂牛奶粉”(净含量:1kg)为预包装食品,产地为澳大利亚,为进口奶粉,适用年龄段为成人,非特殊食品。当事人经营者称上述进口食品是过年时儿媳妇送给她婆婆喝的,因老年人舍不得喝,就以138元/罐的价格卖出去了。当事人未能提供其购买“美可卓(Maxigenes)全脂牛奶粉”(净含量:1kg)订单,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相关义务。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奶粉的视频内容,当事人以138元每罐的价格共销售了1罐无中文标签的“美可卓(Maxigenes)全脂牛奶粉”(净含量:1kg),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38元,违法所得为138元。 1、警告;

2、罚款伍佰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捌元。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广德市新杭镇志烨水果店 92341822MA2TPW0D7Q 黄飞 广市监处罚〔2024〕02046号 广德市新杭镇志烨水果店(黄飞)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案 当事人经营的“美可卓(Maxigenes)全脂牛奶粉”(净含量:1kg)为预包装食品,产地为澳大利亚,为进口奶粉,适用年龄段为成人,非特殊食品。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从无锡市食满意足食品有限公司购入6罐“美可卓(Maxigenes)全脂牛奶粉”(净含量:1kg)和6罐“美可卓(Maxigenes)脱脂牛奶粉”(净含量:1kg),购入价格“美可卓(Maxigenes)全脂牛奶粉”为100元/罐,“美可卓(Maxigenes) 脱脂牛奶粉”为105元/罐,销售价格“美可卓(Maxigenes) 全脂牛奶粉”和“美可卓(Maxigenes)脱脂牛奶粉”均为128元/罐。当事人提供了其在无锡市食满意足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的订单,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相关义务。当事人共销售了2罐无中文标签的“美可卓(Maxigenes)全脂牛奶粉”(净含量:1kg),其余10罐奶粉均贴有中文标签。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奶粉的视频内容,当事人以120元每罐的价格进行销售,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56元,违法所得为240元。 1、罚款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广德县吉山学胜超市 92341822MA2QRPN9XU 詹学胜 广市监处罚〔2024〕04043号 广德县吉山学胜超市(詹学胜)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时,未依法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致使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在待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根据执法人员调查及当事人口述的情况该案货值为78元,无违法所得。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5瓶“仲景劲道”鲜辣牛肉酱;(2)、2袋“力诚”手撕蟹柳;。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食品的相关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广德德水超市 92341822MA2TW4ED8L 吴德水 广市监处罚〔2024〕07060号 广德德水超市(吴德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3日从广德县朝锁副食品批发部购进了甄小宛鸭血粉丝汤5袋,共两个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8月10日、2023年8月21日,进价为7元/袋,售价为9元/袋,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资质材料及购进票据。

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于2024年7月11日向消费者销售1袋,2024年7月15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3袋。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6元,违法所得9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袋甄小宛鸭血粉丝汤;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广德市新杭镇昌萍百货购物中心 92341822MA2UK1990J 丁萍 广市监处罚〔2024〕02049号 广德市新杭镇昌萍百货购物中心(丁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提供产品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根据当事人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当事人购进的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全家桶,生产日期是2023年8月22日,保质期至2024年6月11日,进货价28元/桶,销售价35元/桶。2024年7月22日,当事人联系到了消费者,退款200元,通过微信将退款和补偿款支付给消费者。执法人员扣押的上述涉案食品数量为1桶,当事人销售了1桶,涉案食品货值共计70元。当事人已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桶,因当事人已退款给消费者,故无违法所得。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全家桶”1桶。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广德县四合乡肖丰蔬菜店 92341822MA2TWU6950 肖启丰 广市监处罚〔2024〕08020号 广德县四合乡肖丰蔬菜店(肖启丰)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当事人是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于2023年7月3日从广德谢曹园食品经营部以进价人民币40元/板的价格购入1板“天力青芥辣”(10盒/板),盒上标签显示品名:‘S&P’青芥辣(复合调味酱)、净含量:43克、中国制造商:大连天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 05 15、保质期12个月,以5元/盒的价格置于货架上对外销售。该批‘S&P’青芥辣(复合调味酱)于2024年5月15日超过保质期限后未被当事人下架,于2024年7月25日有1盒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至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将其查获而案发。截至案发时间,该批‘S&P’青芥辣(复合调味酱)剩余2盒,其余均已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帐,无法确定当事人有无除举报以外售出超过保质期的‘S&P’青芥辣(复合调味酱)的情况,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S&P’青芥辣(复合调味酱)3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元,违法所得5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盒‘S&P’青芥辣(复合调味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广德市广德中学英丰优选超市 92341822MA8PMXJL7B 何习芳 广市监处罚〔2024〕01060号 广德市广德中学英丰优选超市(何习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4年3月31日从广德子璇商贸有限公司购进50支双汇火炫风刻花香肠,购进价格1.75元/支,以2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6月3日,当事人售出1支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火炫风刻花香肠,且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8支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火炫风刻花香肠。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认定该案货值金额18元,违法所得2元。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支双汇火炫风刻花香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