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广德市美红便利店 |
92341822MA2WM07JX5 |
张美红 |
广市监处罚〔2024〕07039号 |
广德市美红便利店(张美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销售了1袋“沁沁” 枸杞(生产日期:2023年3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德市美红便利店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4袋“瑩乐佳”牌果泥(2袋水蜜桃味、1袋蓝莓味、1袋草莓味),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上述“瑩乐佳”牌果泥及“沁沁” 枸杞由当事人从广德国宁商贸分别以6.5元每袋、11元每袋的价格购进,8元每袋、13元每袋的价格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供货商许可证、合格证明和相关进货票据。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45(13+4×8)元,违法所得13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叁元;
3、没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袋“瑩乐佳”牌果泥(2袋水蜜桃味、1袋蓝莓味、1袋草莓味)。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21 |
广德市莲都山超生活超市 |
92341822MA8QUPM07D |
钟妙娅 |
广市监处罚〔2024〕07040号 |
广德市莲都山超生活超市(钟妙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2023年10月8日从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广德营业所以每瓶2.47元的价格购进了30瓶“美汁源果粒奶优”(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为每瓶4元。2024年4月23日投诉人从当事人处购买了1瓶上述批次“美汁源果粒奶优”花费4元,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德市莲都山超生活超市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5瓶“张氏记蒸鱼剁辣椒(腌渍辣椒)”(生产日期:2023.04.21,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上述“张氏记蒸鱼剁辣椒(腌渍辣椒)”由当事人2023年9月11日从广德市新杭镇瑞芝超市以每瓶4.58元的价格购进,售价每瓶5元。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29(4+5×5)元,违法所得4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元;
3、没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瓶“张氏记蒸鱼剁辣椒(腌渍辣椒)”。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21 |
广德市榴壹果水果店 |
92341822MA8PNCFAX1 |
刘晋 |
广市监处罚〔2024〕07033号 |
广德市榴壹果水果店(刘晋)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经查,2024年2月29日,当事人从长兴李家巷郑轮水果经营部处购买了25千克砀山梨,进价为4.96元/千克,销售价格为7.6元/千克。采购时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但未索要抽检批次砀山梨的合格证明。2024年4月15日,因该批次砀山梨经检验苯醚甲环唑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而案发。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截至案发,上述抽检批次的砀山梨均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90元(25千克×7.6元/千克),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所得为190元。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告,2024年4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和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各1份,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砀山梨,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拾玖元。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砀山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购进砀山梨时未索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索取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23 |
广德市一果时光食品店 |
92341822MA2UHK4Q3H |
吴传成 |
广市监处罚〔2024〕07032号 |
广德市一果时光食品店(吴传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2024年3月9日,当事人从湖州购进该批橘子,购进价格为3.3元/斤,总共购进了40斤,向供货方支付132元。采购期间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取查验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抽检批次橘子合格证明。2024年4月9日,因该批次橘子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而案发。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截至案发,上述抽检批次的橘子均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200元(20kg×10元/kg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所得为200元。2024年4月9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告,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和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各1份,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橘子,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
1、警告;
2、罚款贰仟贰佰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