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广德百佳惠大药房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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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敏 |
广市监处罚〔2024〕01049号 |
广德百佳惠大药房有限公司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4日自行采购了一批内外包装上印有别直参产品介绍及“大补元气、复脉固脱、益气摄血。用于体虚欲脱、肢冷脉微、气不摄血,崩漏下血、心力衰竭、心原性休克。”、用法用量等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包装盒,并将1根包装好的别直参置于经营场所开放式货柜内做展示销售,展示的别直参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及供货者相关许可证明。剩余7根别直参当事人现场提供6个采购来的包装盒用于包装销售,上述7根别直参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日从本溪吉仁堂参茸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克数购进的初级农产品,真空包装,包装上显示“精品”别直参,天字六年根,品名:朝鲜别直参,规格:10支XX克,单价及金额处空白(未标注),共购进2千克,1500元/千克,共计3000元,销售方式为按克数重量销售,销售价格为3.5元/克。2024年1月20日,投诉人在当事人店内共购买8根别直参,花费861元。截止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店内无同款别直参在售。我局认定该案当事人销售宣传疾病治疗功能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61元,违法所得为861元。 |
1、警告; |
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标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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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2022年4月30日从东莞市正邦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5瓶“百卉花溪谷荷叶茶代用茶”,购进价格为5.84元/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剩余2瓶;2023年4月1日从湖南协仁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4瓶“颜风玫瑰”,购进价格为9.01元/瓶,销售价格为15元/瓶,剩余1瓶;2022年4月23日从普宁市君妙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6瓶“远甜苦瓜片”,购进价格为5.8元/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剩余1瓶。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仍待售的上述食品而案发。我局认定该案货值金额共计45元(10元/瓶×2瓶+15元/瓶×1瓶+10元/瓶×1瓶),无违法所得。 |
2、罚款伍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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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收违法所得捌佰陆拾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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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百卉花溪谷荷叶茶代用茶”2瓶、“颜风玫瑰”1瓶、“远甜苦瓜片”1瓶。 |
广德市杨滩镇岔路口老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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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功香 |
广市监处罚〔2024〕09027号 |
广德市杨滩镇岔路口老超市(李功香)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以人民币0.85元/根的价格从广德县杨滩乡罗树青副食品商店购进了上述生产日期为20231224的“双汇 泡面搭档 香肠”60根(保质期:120天),以人民币1元/根的价格对外出售。2024年4月27日,我局接到关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投诉。2024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双汇 泡面搭档 香肠”5根。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5根“双汇 泡面搭档 香肠”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除销售给投诉人2根外未销售。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元,违法所得为0.3元。 |
1、罚款贰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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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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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根“双汇 泡面搭档 香肠”。。 |
广德市四合乡杨兴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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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琳 |
广市监处罚〔2024〕08014号 |
广德市四合乡杨兴超市(王晓琳)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当事人是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于广德县天旭副食品商行,以人民币0.8元/袋的价格购入了1盒(20袋)生产日期:M2023.06.10的“魔芋条条爽(香辣味)”,保质期:10个月,被委托生产单位:四川名味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M),净含量:16g(固形物≥80%),以人民币1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魔芋条条爽(香辣味)”于2024年4月10日超过保质期,至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将其查获而案发。截至案发时间,该批“魔芋条条爽(香辣味)”剩余13袋,其余均已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魔芋条条爽(香辣味)”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3元,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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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魔芋条条爽(香辣味)”13袋。 |
广德市邱村镇小徐杂食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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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丰收 |
广市监处罚〔2024〕04018号 |
广德市邱村镇小徐杂食店(徐丰收)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时,未依法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致使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在待售。因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时陈述,该案货值为17.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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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收上述过期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