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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647J/202405-00113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桃州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5月第一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0 发布日期: 2024-05-20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647J/202405-00113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桃州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5月第一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0
发布日期: 2024-05-20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5月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4-05-20 10:11 来源:桃州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市四合乡玥缘超市 92341822MA8Q8JLA6P 刘杰 广市监处罚〔2024〕08013号 广德市四合乡玥缘超市(刘杰)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当事人是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情况下,以16元/千克的价格购入了一批生产日期:20230126的“吸的果冻(苹果味)”,以20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吸的果冻(苹果味)”于2024年1月26日超过保质期,至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将其查获而案发。截至案发时间,该批“吸的果冻(苹果味)”剩余0.57千克,其余均已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且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的有效进货票据及供货者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吸的果冻(苹果味)”剩余0.57千克,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4元,无违法所得。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吸的果冻(苹果味)”0.57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3
广德县琴子超市 92341822MA2QRM6Q2E 单正琴 广市监处罚〔2024〕07037号 广德县琴子超市(单正琴)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李子园朱古力风味乳饮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7日,保质期为9个月,销售价格为5元/瓶,数量为2瓶;待售的李子园草莓风味乳饮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6日,保质期为9个月,销售价格为5元/瓶,数量为2瓶。上述食品在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均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经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除了在2024年4月18日销售了一瓶李子园草莓风味乳饮料外,未向消费者销售上述食品。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5元(5元/瓶*2瓶+5元/瓶*2瓶+5元/瓶*1瓶),违法所得为5元。另经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与相关许可证明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伍元;

4、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李子园草莓风味乳饮料,净含量:450ml,数量:2瓶;李子园朱古力风味乳饮料,净含量:450ml,数量:2瓶;。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经营事实。

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