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桃州镇华府超市 |
92341822MA2TBTR674 |
韦丽 |
广市监处罚〔2024〕01022号 |
广德桃州镇华府超市(韦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6日向投诉人出售了1袋流行e派香蕉片,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0日,保质期10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购进价格为4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进行检查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5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21%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6日 |
2 |
广德县桃州镇天天来超市 |
92341822MA2PU4GBXF |
朱磊 |
广市监处罚〔2024〕01021号 |
广德县桃州镇天天来超市(朱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5日向投诉人出售了一盒盐津桃肉,生产日期2022年1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购进价格为10元/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进行检查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12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61%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6日 |
3 |
广德市卢村乡解祥蔬菜店 |
92341822MA8QPXE78C |
解祥 |
广市监处罚〔2024〕03002号 |
广德市卢村乡解祥蔬菜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花费50元购进了1.67kg“散称辣椒面(调味品)”,进价30元/kg,售价50元/kg,当天全部售完,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11月14日,本局组织对当事人经营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1.525kg,备样数量为0.6kg,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No:TWJS23112084),上述样品被判定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1.46;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4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于当日对该批次“散称辣椒面(调味品)”主动采取张贴召回公告措施。截至2023年12月17日,当事人未能召回涉案“散称辣椒面(调味品)”,也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散称辣椒面(调味品)”出现身体不适的消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此次抽检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属于散装食品,当事人经营上述散装食品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认定其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3.5元,违法所得33.5元。 |
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3.5元;
3、对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4、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2、3、4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33.5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27%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7日 |
4 |
广德县誓节镇祥军副食品店 |
92341822MA2QRHL870 |
孟祥军 |
广市监处罚〔2024〕06008号 |
广德县誓节镇祥军副食品店(孟祥军)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上述该批次辣椒粉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从宣城市九州市场E区232号永兴辣椒干货批发部购进,购进了该批次辣椒粉5斤。当事人在采购期间保留了该批次辣椒粉的进货票据、但未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2023年11月30日该批次辣椒粉,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该批次辣椒粉除损耗了部分,剩余已全部售完。销售价格为60元/kg,涉案货值金额为15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执法人员无法认定销售数量,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2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辣椒粉,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面(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辣椒面(调味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68%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8日 |
5 |
广德誓节镇仁红干货店 |
92341822MA2UL3000C |
李仁红 |
广市监处罚〔2024〕06007号 |
广德誓节镇仁红干货店(李仁红)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经查,上述该批次辣椒粉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4日,从宣城市九州市场E区232号永兴辣椒干货批发部购进了该批次辣椒粉10斤。当事人在采购期间保留了该批次辣椒粉的进货票据,但未索要供货商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2023年11月30日该批次辣椒粉,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该批次辣椒粉除损耗了部分,剩余已全部售完。销售价格为60元/kg,涉案货值金额3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执法人员无法认定销售数量,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2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辣椒粉,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面(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辣椒面(调味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80%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8日 |
6 |
广德县誓节镇新区超市 |
92341822MA2QTFA58G |
陈茂琴 |
广市监处罚〔2024〕06004号 |
广德县誓节镇新区超市(陈茂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者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对自己经营的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定期进行及时的清理,致使经营过期食品:“湘满天”牌魔芋爽,数量:10袋,进货价格为0.85元/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经计算,涉案货值金额为10元。因当事人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湘满天牌魔芋爽,9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及未保留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89%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8日 |
7 |
广德县誓节镇汪伟农副产品经营部 |
92341822MA2QQ4KN2K |
汪伟 |
广市监处罚〔2024〕06009号 |
广德县誓节镇汪伟农副产品经营部(汪伟)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上述该批次辣椒粉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4日,从宣城市九州市场E区277号陶氏干货香料行购进,购进了该批次辣椒粉10斤。当事人在采购期间保留了该批次辣椒粉的进货票据、但未索要供货商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2023年11月30日该批次辣椒粉,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该批次辣椒粉除损耗了部分,剩余已全部售完。该商品销售价格为60元/kg,涉案货值金额为3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执法人员无法认定销售数量,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2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辣椒粉,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面(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辣椒面(调味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9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