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县姝函超市 |
92341822MA2RA8YY6R |
罗林 |
广市监处罚〔2024〕05003号 |
广德县姝函超市(罗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广德县姝函超市经营的上述超保质期食品是从广德恒恒商贸采购,当事人采购期间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在经营期间未及时清理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至2023年11月24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上述超保质期食品在经营场所货架待售而案发。经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元伍角;
3、没收超保质期菠萝爆面包1袋。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8%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5日 |
2 |
广德桃州镇周合生食品店 |
92341822MA2T09M79L |
周合生 |
广市监处罚〔2024〕01010号 |
广德桃州镇周合生食品店(周合生)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抽检批次的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从广德县小曹干货店购进的,购进单价为22元/斤,销售价格为25元/斤,共购进4斤,当事人在进购时抽检批次的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时,实际支付了88元,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查验索要该批次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的合格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抽检批次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00元(4斤×25元/斤),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违法所得为12元。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告,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味鲜天下 一品面条鲜(固态复合调味料),数量:2袋;
2、对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3、对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元;
4、对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012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二氧化硫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7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5日 |
3 |
广德县张开广调味品经营部 |
92341822MA2QU1107P |
张开广 |
广市监处罚〔2024〕07005号 |
广德县张开广调味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2023年11月12日,当事人从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李佳霖副食品商行(海涛辣椒香料批发)李海涛处购买了2.5kg散称辣椒面(调味品),进价为16元/kg,销售价格为60元/kg。当事人提供了11月12日进货票据,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取查验供货商资质文件及抽检批次散称辣椒面(调味品)合格证明。2023年12月8日,因该批次散称辣椒面(调味品)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而案发。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同时当事人陈述其妻子在抽检时,将抽检批次的散称辣椒面实际购进日期记错,致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与《检验报告》上显示的抽检批次的散称辣椒面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截至案发,上述抽检批次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均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50元(2.5kg×60元/kg),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所得为150元。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告,2023年12月2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和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各1份,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50元,上缴国库。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散称辣椒面(调味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4%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6日 |
4 |
广德市多乐福食品店 |
92341822MA8PAPAB0E |
李文军 |
广市监处罚〔2024〕01019号 |
广德市多乐福食品店(李文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1日从位于党校新村的广德朝锁商贸处购进上述邓家牌老式香辣丝共10袋,进价为2元/袋,售价为3元/袋,进货时遵守了进货查验制度。除去现场扣押的6袋,剩余4袋均在保质期内售出。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30元,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邓家牌老式香辣丝6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66%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7日 |
5 |
广德县桃州镇百好佳副食品店 |
92341822MA2QT3F30B |
肖益强 |
广市监处罚〔2024〕01020号 |
广德县桃州镇百好佳副食品店(肖益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广德市农批市场的一家干货店处购进上述象山港牌葱虾紫菜汤共10条,进价为1元/包,售价为1.5元/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去检查之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3包,及投诉人购买1包,剩余6包均在保质期内售出。当事人并未建立销售台账,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为0.5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元伍角;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象山港牌葱虾紫菜汤3包。 |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7日 |
6 |
广德市兰欣文具店 |
92341822MA8QALKUXQ |
李素兰 |
广市监处罚〔2024〕01017号 |
广德市兰欣文具店(李素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共购入20袋娜依莲牌奶茶驾到(阿萨姆奶茶味),购进价格为0.75元/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共购入盈茂牌新脱肥椰果饮料4种口味每种20袋,共计80袋,购进价格为0.35元/袋,销售价格为0.5元/袋。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仍待售的上述食品而案发。办案机构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共计26.5元(1元/袋×8袋+0.5元/袋×37袋),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娜依莲牌奶茶驾到(阿萨姆奶茶味)8袋、盈茂牌新脱肥椰果饮料(荔枝味)20袋、盈茂牌新脱肥椰果饮料(雪碧味)8袋、盈茂牌新脱肥椰果饮料(苹果味)5袋、盈茂牌新脱肥椰果饮料(水蜜桃味)4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7%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8日 |
7 |
广德县桃州镇夏锦花超市 |
92341822MA2NM0TA88 |
夏锦花 |
广市监处罚〔2024〕01016号 |
广德县桃州镇夏锦花超市(夏锦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6月9日从广德县国宁食品商行购入10袋江湖仁五香味花生米,购进价格为2.5元/袋,销售价格为3.5元/袋。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待售的2袋超过保质期的江湖仁五香味花生米而案发。我局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共计7元(3.5元/袋×2袋),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江湖仁五香味花生米2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11%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8日 |
8 |
广德市熊继华蔬菜店 |
92341822MA8R21GR2D |
熊继华 |
广市监处罚〔2024〕01018号 |
广德市熊继华蔬菜店(熊继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案 |
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从广德市徐寅蔬菜经营部购进了上述批次的生姜,共购进了1箱,购进的价格为280元/箱,每箱12.5kg,销售价格为24元/kg。当事人在采购期间索要了该批次生姜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未留存该批次生姜的有效合格证明。后该批次生姜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办案机构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300元(12.5kg×24元/kg)。
2023年11月21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上述批次生姜的召回通知,2024年1月2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至2024年1月29日,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生姜,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18%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