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综合执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综合执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常治长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强基固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综合执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支持全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基层执法站所“四基四化”建设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分配使用建议;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包括路面固定治超站点、源头监管站点、动态检测监控卡点的建设、维护及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升级改造,治超信息化平台硬件维修维护费用等。
(二)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建设。包括执法站所附属设施、场地、标志标识等。
(三)数智执法建设。包括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数字化监管、智能化监测监控、执法协同、指挥调度等硬件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升级改造等。
(四)执法装备配备、维护、更新。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基础装备配备及技术要求》(JT/T1402-2022)确定的执法装
备,执法执勤车(船)除外。
(五)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他重点执法事项等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其他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的分配方式。专项资金综合考虑各地上年度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基层执法站所“四基四化”建设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得分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两项因素,折算评价得分并作为分配依据。专项资金列支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对2025 年底前完成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建设任务的具体站所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独立式站所不超过 10 万/个、合建式站所不超过 5 万/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每年年初制定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和综合评价细则,并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各地上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价。
第八条年度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均实行百分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评价得分权重60%,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得分权重40%,两项得分乘以权重后计算出各市综合评价得分。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市综合评价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对各市分三档进行资金补助,原则上第一档次5 名,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确定相应补助金额;第二档次8 名,补助金额为第一档次的50%;第三档次3 名,补助金额为第二档次的50%。综合评价得分并列的,相应增减各档名额。各市要参照省级资金分配原则,于次年1月底前对县(区、市)开展综合评价,加大对县(区、市)资金分配倾斜力度,
及时提出对县(区、市)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广德市、宿松县分别纳入宣城、安庆市管理。
第十条每年省级部门预算批复后,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商后下达各市县。
第十一条各地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年度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重点工作分
解落实。各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下达 1 个月内将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项目实施计划和绩效目标报送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市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一并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地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专项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补助,比例不得超过60%(原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地区不超过70%)。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具体实施单位按计划推进相关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采取市县自评和省级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市县两级上一年度专项资金自评结果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对市县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和绩效评价,并作为研究制定该项资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9〕250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