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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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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700E/202407-00008 组配分类: 河长制
发布机构: 杨滩镇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季**)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10 发布日期: 2024-07-10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700E/202407-00008
组配分类: 河长制
发布机构: 杨滩镇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季**)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10
发布日期: 2024-07-1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季**)
发布时间:2024-07-10 09:00 来源:杨滩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我镇于2024年7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杨水罚告【003】)号,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三十日内到广德市杨滩镇人民政府领取《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20243月下旬**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指使濮**在杨滩镇桐河莫村段违法采砂,季*、李*等人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1、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2、季*等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五 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你有权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德市杨滩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