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经《关于广德市2023年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广〔2024〕9号)批准,我市将征收集体土地13.4460公顷(201.6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开发区东区2023年11号用地东至流洞河西侧,南至牛头山社区涧西居民小组北侧,西至S338省道东侧,北至麻山冲居民小组南侧;开发区东区2023年12号用地东至流洞河西侧,南至牛头山社区白湾居民小组北侧,西至S338省道东侧,北至路东社区山南村居民小组南侧;开发区东区2023年14号用地东至流洞河西侧,南至牛头山社区涧西居民小组北侧,西至S338省道东侧,北至麻山冲居民小组南侧;开发区东区2023年23号用地东至广德亨通铜业有限公司西侧,南至宣燃天然气北侧,西至流洞社区肖家湾居民小组东侧,北至安徽省力鑫特钢有限公司南侧;开发区东区2023年16-1号用地东至富业路西侧,南至流洞社区熊家湾居民小组北侧,西至流洞社区肖家湾居民小组东侧,北至永兴路南侧;新杭镇2023年27-1号用地位于新杭镇路东社区山南村、路东东、路东西及牛头山社区涧西居民小组范围内;新杭镇2023年46号用地东至富业路西侧,南至流洞社区熊家湾居民小组北侧,西至流洞社区肖家湾居民小组东侧,北至永兴路南侧;新杭镇2023年25-1号用地东至流洞河西侧,南至路东社区水利村居民小组北侧,西至S338省道东侧,北至路东社区山南村居民小组南侧;开发区东区2023年3号用地东至流洞河西侧,南至牛头山社区涧西居民小组北侧,西至S338省道东侧,北至路东社区麻山冲居民小组南侧;新杭镇2022年11号用地东至流洞河西侧,南至牛头山社区涧西居民小组北侧,西至S338省道东侧,北至路东社区山南村居民小组南侧;新杭镇2023年48号用地位于新杭镇路东社区西山头、山南村居民小组范围内;新杭镇2023年49号用地位于新杭镇路东社区路东东、路东西居民小组范围内;新杭镇2023年50号用地位于新杭镇牛头山社区涧西居民小组范围内;新杭镇2023年51号用地位于新杭镇牛头山社区涧西居民小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3.4460公顷(201.69亩),其中:农用地12.1909公顷(182.8635亩)、建设用地0.7545公顷(11.3175亩)、未利用地0.5006公顷(7.509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开发区东区2023年11号用地征收新杭镇路东社区山南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8885公顷(43.3275亩),其中:农用地2.6353公顷(39.5295亩)、建设用地0.2532公顷(3.7980亩);
2.开发区东区2023年12号用地征收新杭镇牛头山社区涧西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6789公顷(25.1835亩),其中:农用地1.6789公顷(25.1835亩);
3.开发区东区2023年14号用地征收新杭镇路东社区红星、路东东、路东西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6300公顷(24.45亩),其中:农用地1.6066公顷(24.099亩)、建设用地0.0234公顷(0.351亩);
4.开发区东区2023年23号用地征收新杭镇流洞社区熊家湾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1937公顷(17.9055亩),其中:农用地0.8913公顷(13.3695亩)、未利用地0.3024公顷(4.536亩);
5.开发区东区2023年16-1号用地征收新杭镇牛头山社区白湾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7704公顷(11.556亩),其中:农用地0.7704公顷(11.556亩);
6.新杭镇2023年27-1号用地征收新杭牛头山社区涧西、路东社区山南、路东东、路东西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2.4162公顷(36.243亩),其中:农用地1.8562公顷(27.843亩)、建设用地0.3618公顷(5.427亩)、未利用地0.1982公顷(2.973亩);
7.新杭镇2023年46号用地征收新杭镇牛头山社区白湾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217公顷(0.3255亩),其中:农用地0.0217公顷(0.3255亩);
8.新杭镇2023年25-1号用地征收新杭镇路东社区路东东、路东西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3301公顷(4.9515亩),其中:农用地0.2140公顷(3.21亩)、建设用地0.1161公顷(1.7415亩);
9.开发区东区2023年3号用地征收新杭路东社区山南村、路东东、路东西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9755公顷(29.6325亩),其中:农用地1.9755公顷(29.6325亩);
10.新杭镇2022年11号用地征收新杭镇路东社区路东东、路东西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620公顷(0.93亩),其中:农用地0.0620公顷(0.93亩);
11.新杭镇2023年48号用地征收新杭镇路东社区西山头、山南村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3772公顷(5.658亩),其中:农用地0.3772公顷(5.658亩);
12.新杭镇2023年49号用地征收新杭镇路东社区路东东、路东西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115公顷(0.1725亩),其中:农用地0.0115公顷(0.1725亩);
13.新杭镇2023年50号用地征收新杭镇牛头山社区涧西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174公顷(0.261亩),其中:农用地0.0174公顷(0.261亩);
14.新杭镇2023年51号用地征收新杭镇牛头山社区涧西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729公顷(1.0935亩),其中:农用地0.0729公顷(1.0935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广德市人民政府将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广德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广征补公告〔2024〕4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广德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7月17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广德市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社会保险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9月27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广德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广德市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新杭镇路东社区山南村、红星、路东东、路东西、西山头居民小组,新杭镇牛头山社区涧西、白湾居民小组及新杭镇流洞社区熊家湾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居)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广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彭洋,联系电话:13856325632
广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