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02J/202407-00001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广德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01 | 发布日期: | 2024-07-01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02J/202407-00001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广德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01 |
发布日期: | 2024-07-01 |
广德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 | ||||||||||||
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广德市责任部门分工 | 是否已开展任务 |
一、市市场监管局(6个任务) | ||||||||||||
1 | 机动车检验 | 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6月至11月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 未开展 |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
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
2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2024年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管 |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级市场监管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药监局、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指导。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按照5%的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卫健委配合 | 未开展 |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管。 | |||||||||||
3 | 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 | 2024年度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压实企业合理管控外卖骑手在线工作时长落实情况;压实企业对外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配送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 外卖餐饮平台及第三方配送合作单位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抽查 | 2024年8月至11月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公安部门 | 压实企业对外卖送餐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引导督促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配送车辆。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主体责任 | |||||||||||
商务部门 | 优化公共服务;推动外卖送餐服务标准化建设;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安全生产等方面主体责任。 | |||||||||||
4 | 住宅小区电梯广告 | 2024年度住宅小区电梯广告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 全市住宅小区物业公司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房管部门 | 县级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房管中心配合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配合 | 未开展 |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电梯维保和年检情况检查 | |||||||||||
5 | 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工企业 | 2024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 | 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工企业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3月至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应急局配合 | 未开展 |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
6 | 游乐场 | 2024游乐场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游乐场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县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3月至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 未开展 | |
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
二、市公安局(2个任务) | ||||||||||||
7 | 宾馆、旅店 | 2024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管理情况的检查 | 全市宾馆、旅店、民宿等住宿经营单位 | 县级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公安部门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公安局牵头发起,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 未开展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查 |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 | |||||||||||
卫生健康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8 | 公章刻制 | 2024年度公章刻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企业治安管理情况检查 | 全市公章刻制企业 | 县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本地印章刻制企业数量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三、市交运局(6个任务) | ||||||||||||
9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预约出租车) | 2024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预约出租车)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活动 | 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及注册车辆、驾驶人员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交运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公安部门 | 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保障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情况;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情况。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10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平台) | 2024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货运平台)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查情况的检查;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的检查。 | 注册在我市、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公司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税务部门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交运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11 | 道路运输客运站 | 2024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全市在监管平台中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单位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交运局牵头发起,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2 | 班车客运 | 2024年度班车客运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资质和驾驶人员、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 在我市取得许可的班车客运企业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交运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3 | 旅游客运 | 2024年度道路旅游客运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包车客运企业经营情况 | 在我省取得许可的旅游客运企业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旅部门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文旅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交运局牵头发起,市文旅局配合 | 未开展 |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涉及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
14 | 货车超限超载 | 2024年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检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负责道路运输企业、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交通工程建设工地的源头监管;牵头依法实施“一超四罚”工作;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等违法行为。 | 货车运输行业 |
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商务部门 |
县级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县级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商务局按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交运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公安部门 | 检查车辆载货长度、宽度、高度是否超过规定,检查车辆载物是否超过核定载质量。 | |||||||||||
市场监管部门 | 负责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销售非法改装、拼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在机动车生产、维修等领域依法查处货车非法改装、拼装行为;依法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计重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对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行为实施处罚。 | |||||||||||
城市管理部门 | 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的源头监管;“三车”涉及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 |||||||||||
商务部门 | 负责商贸物流配送企业源头监管,按行业管理职责加强非法改装、拼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回收拆解监管。 | |||||||||||
1 | 农作物种子 | 2024年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生产经营品种、标签检查;生产经营品种质量、真实性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基数,按照10%比例抽取。 | 2024年6月至11月 |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2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2024年度全市生猪定点屠宰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县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局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发起,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 未开展 |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五、市消防救援大队(1个任务) | ||||||||||||
17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 | 2024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抽取,其他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针对消防安全相关单位) | |||||||||||
六、市商务局(2个任务) | ||||||||||||
18 | 新车销售 | 2024年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8月 | 市商务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19 | 二手车市场 | 2024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含二手车经销、经纪、评估等)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8月 | 市商务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发展中心)(2个任务) | ||||||||||||
20 | 林草种苗、林草种子 | 2024年度全省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发展中心)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21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联合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 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发展中心)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
八、市人社局(2个任务) | ||||||||||||
22 | 劳动用工 | 2024年度全省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全市存续企业 |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家以下的按3%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8月 | 市人社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1.5%比例随机抽取;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10000家以上的按0.05%比例随机抽取。 | ||||||||||
交通运输部门 | ||||||||||||
23 | 2024年度全市人社部门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 | 2024年度全市人社部门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人社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
九、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6个任务) | ||||||||||||
24 | 房地产开发 | 2024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
25 | 物业服务 | 2024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合同备案、装修登记制度等事项的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
26 | 房地产经纪 | 2024年度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源发布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27 | 房地产估价 | 2024年度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估计报告出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28 | 建筑工程质量 | 2024年度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动部门、气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国动部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符合检查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抽查比例不超过2%。 | 2024年6月至10月 | 市住建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管 | |||||||||||
国动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
29 | 建筑业资质企业 | 2024年度全市建筑业资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2、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和省大气办安排开展日常检查)。3、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检查。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 全市建筑业资质企业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住建局牵头发起,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 已开展 | |
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
十、市生态环境分局(5个任务) | ||||||||||||
30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 | 2024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全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6月至11月 | 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环境与环保类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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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污水处理 | 2024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市、县级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起,市城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 | |||||||||||
32 | ODS类企业 | 2024年度ODS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 部门 | ODS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企业的监管 | 涉及ODS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的企业 | 市、县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 | 登记事项检查 | |||||||||||
33 | 重点核技术利用行业 | 2024年度核与辐射安全类(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一般核技术、重点核技术、特殊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34 | 一般污染源 | 2024年度一般污染源日常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一般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污染源相关企业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
十一、市经信局(2个任务) | ||||||||||||
35 | 民爆 | 2024年度民爆生产、销售和爆破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 | 市、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气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气象、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经信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 未开展 | |
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流向登记行为的检查 |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36 | 电力电能 | 2024年度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 全市供电企业 | 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经信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市经信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
十二、市民政局(1个任务) | ||||||||||||
37 | 经营性公墓 | 2024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经营性公墓 | 市、县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分工负责。 | 全市总抽查数量不少于2家 | 2024年8月至10月 | 市民政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十三、市发改委(2个任务) | ||||||||||||
38 | 粮食收储 | 2024年度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 粮食收储企业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查市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30%,县(区)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6月25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1月25日前完成。 | 市发改委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
39 | 粮食加工 | 2024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高于10%,由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6月25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1月25日前完成。 | 市发改委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
十四、市卫健委(1个任务) | ||||||||||||
40 | 互联网诊疗 | 2024年度全省互联网诊疗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机构资质检查;人员资质检查;依法执业情况检查等。 |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市卫健委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广告发布情况检查;使用药品情况检查 | |||||||||||
十五、市城管局(3个任务) | ||||||||||||
4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企业 | 2024年度全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运行、维护情况监督检查 | 全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企业 |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城管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
42 | 建筑垃圾处置企业 | 2024年度全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备案、是否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况是否符合要求。 | 全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 |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发起,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在建工程项目数不低于2%抽查 |
2024年10月至12月 | 市城管局牵头发起,市住建局配合 | 未开展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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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饮水供水企业(自来水厂) | 2024年度全市自来水厂联合检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供水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城市供水企业 |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3,33% | 2024年5月至11月 | 市城管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十六、市财政局(1个任务) | ||||||||||||
44 | 代理记账机构 | 2024年度全市代理记账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财政部门 | “无证经营”“虚假承诺”“违规税务代理” | 全市代理记账企业 |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人社部门 | 各县(市、区)财政局牵头发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抽查基数约17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6月至11月,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 | 具体检查要求待省财政厅财会监督专项行动方案明确。 | 市财政局牵头发起,市人社局配合 | 未开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合同及招工管理、工资支付及工资标准、规章制度等情况。 | |||||||||||
十七、市气象局(1个任务) | ||||||||||||
45 | 防雷重点监管单位 | 2024年度防雷重点监管单位联合抽查 | 气象部门 | 防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 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单位 | 县级气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气象局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气象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未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示信息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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