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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621819233/202406-00078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市交运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第一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6 发布日期: 2024-06-26
索引号: 113417235621819233/202406-00078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市交运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第一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6
发布日期: 2024-06-26
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4-06-26 08:14 来源:市交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第一期

 

一、安徽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5日8时30分,广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广德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站移交线索:2023年12月14日,广德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站在对Y148百海路改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正在组织水稳基层实验段施工,根据基层检测机构水稳层实验段检测报告,该路基弯沉检测不合格,未进行返工处理。该项目承建单位安徽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就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安徽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整改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施工工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应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质量关、安全关,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否则会对后续的施工进程和工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工程整体质量。本案中,施工企业在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未采取整改措施,仍然继续施工,导致最终受到行政处罚。同时,本案也是交通执法机构和交通质监机构联合联动的具体体现,形成了“执法+专家”、“前期检查核实+后端调查处罚”的良好机制,为我市办好交通质监案件提供了有益经验。

二、广德XX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2日10时30分,广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广德××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该公司无法提供主要负责人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检查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公司安全员一直在现场并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安全员任职文件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广德××物流有限公司处以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依法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形成闭环管理,确保安全监管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达到了质的提升效果,起到惩处一家、警示一片的效果

三、广德XX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0日01时08分,广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广德市G233线下行1857+100米处实施检查时,发现皖PXX13挂车辆车厢外廓尺寸与《道路运输证》不符,经勘验调查,该车车厢栏板高度为150cm,原车厢栏板高度为110cm,擅自加高车厢栏板高度40cm。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广德XX物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道路运输企业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道路运输经营者往往通过对车厢改造来实现超限运输,获取更大的利益。交通执法机构要将打击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作为公路治超重要一环,推动全方面、多方位治理。

四、广德县XX汽车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基本案情】

2024年04月30日,接广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案件线索移交显示:2024年04月17日运发中心对广德县XX汽车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检查中发现,公司2024年03月份安全学习与培训应参训人数115人,实际参加学习培训人数为43人,72名驾驶员未完成安全教育培训(其中另有43人未录入安全培训系统),学习培训完成率39.1%,未有效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2024年05月10日08时15分,广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广德县XX汽车货物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复查。经现场检查公司2024年03月份安全学习与培训应参训人数 115人,实际参加学习培训人数为43人,72名驾驶员未完成安全教育培训(其中另有43人未录入安全培训系统), 学习培训完成率39.1%,该公司未有效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责令广德县XX汽车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源,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总数中占比较大。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如果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就得到了保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