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结合乡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乡镇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乡镇为填报单位。 第三条 乡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数据统计汇总。乡乡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本乡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第四条 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 乡镇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二)除有特别指明外,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留空格,不需要填写。 五、统计报表的填报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乡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报表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 (三)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例如以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公开栏和信息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的,只记为一条信息。 (四)一条信息同时以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公开栏和信息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的,只记为“政府网站公开数”一条信息。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由乡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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