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4〕016号
申请人:张**
住所:**省**市**乡**村
被申请人:广德市公安局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桃州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银 职务:局长
第三人:施**
住所:**省**市**乡**村
第三人:姚**
住所:**省**市**乡**村
第三人:汤**
住所:**省**市**乡**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公(祠)行罚决字〔2023〕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组织当事人调解,期间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广公(祠)行罚决字〔2023〕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称:
事实与理由:
2023年08月05日14时20分许,在**市**街道**社区**村**棋牌室门口,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该地点被施*亲属的车辆堵住了去路,故申请人来到该棋牌室寻找车主,在寻找车主过程中与施*发生口角,后施*、姚*、汤**对已经怀有身孕1个多月的申请人实施殴打,该过程中,申请人大声喊自己是孕妇,施暴者并未停手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孩子只能反抗,并且最终报警,公安到达现场后,联系120急救中心将申请人送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申请人身体多处伤情,面部肿大,被咬伤等情况,需要进行头部、颈部、腰部、胸部的CT检查,为了生命健康,申请人无奈只能进行CT等多项检查,并紧急注射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经此,考虑到可能导致婴儿畸形,申请人无奈只得流产。
在此情况下,广德市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申请人在本起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并且无奈流产,生理和心理遭受了巨大的伤痛。广德市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我认为广德市公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现请求上级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广德市公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施暴者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广公(祠)行罚决字〔2023〕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广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广德市人民政府复答通字〔2024〕004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答复如下:
一、2023年12月25日,我局以广公(祠)行罚决字〔2023〕146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为人张**行政拘留六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查:2023年08月05日14时20分许,在*市*街道*社区*村*棋牌室门口,张**驾驶车辆行驶该地点被施*亲属的车辆堵住去路,张**来到该棋牌室寻找车主,在寻找车主过程中因讲话不好听与施*发生口角,后张**与施*发生肢体冲突互相实施殴打。
以上事实由张**、施*、姚*、汤**等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据现场视频监控显示,2023年08月05日14时25分40秒,张**在与施*等人因停车事宜发生争吵,其在返回车辆途中用手掌击打施*头部导致双方发生互殴。张**殴打他人行为成立,我局祠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广德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张**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处罚结果并无不当。
二、我局祠山派出所在查处本案的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了传唤、询问、取证、裁决的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以上事实,请广德市人民政府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
第三人意见:
第三人汤**表示对广德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祠)行罚决字〔2023〕1469号无异议,认为此次处罚是公平公正,同时在今后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遵守法律法规。
其他第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如下:
我当时承认的“打人”是有原因的,因为我当时是孕妇,他们打我我必须自保,也为了我肚子里的孩子,并且他们一群人打我一个我要是不反抗,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我所谓的打人实际上是正当防卫,我希望公安机关秉公办事,第三人应该受到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23年08月05日14时20分许,在*市*街道*社区*村*棋牌室门口,张**驾驶车辆行驶该地点被施*亲属的车辆堵住去路,张**来到该棋牌室寻找车主,在寻找车主过程中与施*发生口角,后张**与施*等人发生肢体冲突互相实施殴打。以上事实有张**、施*、姚*、汤**等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张**因停车事宜和第三人发生口角争执,本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依法依规处理,但申请人在争执的过程中与施*发生互殴,显然已经构成违法。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传唤、询问、取证、裁决、送达、执行等程序,并形成完整办案卷宗,办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公(祠)行罚决字〔2023〕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公(祠)行罚决字〔2023〕14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