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广德市以《关于广德市2023年第12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广〔2024〕7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0.7018公顷(160.52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誓节镇2023年1号用地位于誓节镇余枫村枫塘、谢家冲村民小组范围内;誓节镇2023年3号用地位于誓节镇余枫村枫塘村民小组范围内;誓节镇2023年4号用地东至德兴路西侧,南至G318国道,西至广德市招商局第八分局,北至广德华辰植绒有限公司;誓节镇2023年14号用地东至誓节镇余枫村枫塘村民小组范围内,南至王家湾村民小组,西至安徽阳亿竹业,北至G318国道;开发区西区2022年9号用地东至许村村范围内,南至前进路北侧空地,西至源泉路东侧空地,北至科创路;开发区西区2023年3号用地东至源泉路,南至源泉路路尾西南侧,西至广德特福佳实验室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东侧,北至G318国道;开发区西区2023年5号用地东至安徽功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西侧,南至谢家冲北侧林地,西至德兴路,北至G318国道。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0.7018公顷(160.5270亩),其中:农用地10.2392公顷(153.5880亩);建设用地0.4626公顷(6.9390亩)。具体现状如下:
1誓节镇2023年1号用地地块征收誓节镇余枫村枫塘、谢家冲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1415公顷(17.1225亩)。其中:农用地1.1132公顷(16.6980亩);建设用地0.0283公顷(0.4245亩)。
2.誓节镇2023年3号用地地块征收誓节镇余枫村枫塘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0299公顷(15.4485亩)。其中:农用地0.9719公顷(14.5785亩);建设用地0.0580公顷(0.8700亩)。
3.誓节镇2023年4号用地地块征收誓节镇余枫村枫塘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5131公顷(7.6965亩)。其中:农用地0.5015公顷(7.5225亩);建设用地0.0116公顷(0.1740亩)。
4.誓节镇2023年14号用地地块征收誓节镇余枫村十八里店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4122公顷(6.1830亩)。其中:农用地0.1447公顷(2.1705亩);建设用地0.2675公顷(4.0125亩)。
5.开发区西区2022年9号用地地块征收誓节镇余枫村许村、槽坊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2.0025公顷(30.0375亩)。其中:农用地2.0025公顷(30.0375亩)。
6.开发区西区2023年3号用地地块征收誓节镇余枫村十八里店、谢家冲、枫塘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3.3921公顷(50.8815亩)。其中:农用地3.3921公顷(50.8815亩)。
7.开发区西区2023年5号用地地块征收誓节镇余枫村枫塘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2.2105公顷(33.1575亩)。其中:农用地2.1133公顷(31.6995亩);建设用地0.0972公顷(1.4580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广德市人民政府将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广德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广征补公告〔2024〕6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广德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7月1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广德市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社会保险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9月11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广德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广德市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誓节镇余枫村枫塘、谢家冲、十八里店、槽坊、许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广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广,联系方式:17756378910。
广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
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