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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MB1K79026W/202406-00049 组配分类: 监督保障
发布机构: 升平街道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基层制度】升平街道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9 发布日期: 2024-06-19
索引号: 11341723MB1K79026W/202406-00049
组配分类: 监督保障
发布机构: 升平街道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基层制度】升平街道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9
发布日期: 2024-06-19
【基层制度】升平街道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19 16:12 来源:升平街道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我街道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街道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街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街道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街道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街道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八条 本制度由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