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583L/202404-00135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卢村乡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4月第三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30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
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583L/202404-00135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卢村乡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4月第三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30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市臻之味食品厂 |
92341822MA8N94BW4E |
刘顺香 |
广市监处罚〔2024〕01039号 |
广德市臻之味食品厂(刘顺香)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生产的核桃糕在我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项目:霉菌,计量单位:CFU/g,标准指标:≤150,实测值:17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1月11日生产的步步糕在我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项目:霉菌,计量单位:CFU/g,标准指标:≤150,实测值:23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外发布召回公告,并前往涉案食品销售地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同时停止生产上述品种食品。由于当事人收到核桃糕检验结果通知距对外销售被抽检批次核桃糕时间超过2个月,且该批次核桃糕生产数量较少,当事人未能召回;步步糕当事人共召回3.9千克,并进行了销毁处理。 |
1、罚款伍仟元; |
当事人生产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的核桃糕、步步糕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5%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4月22日 |
2 |
广德县邱村镇天天鲜水果店 |
92341822MA2NT0JR1B |
周晓萱 |
广市监处罚〔2024〕04020号 |
广德县邱村镇天天鲜水果店(周晓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时,未依法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致使上述两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在待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根据执法人员调查及当事人口述的情况该案货值为13.0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90%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4月23日 |
3 |
广德市新杭镇老周超市 |
92341822MA2XJ9C48E |
周德敏 |
广市监处罚〔2024〕02026号 |
广德市新杭镇老周超市(周德敏)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场所上述超过保质日期的食品从广德可口可乐代理商贸公司处购进,购进价格是3.7元/瓶,销售价格是5元/瓶,经营过程中未建账,具体购进时间因时间过长票据丢失无法记清,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在过期后没有销售,执法人员认定无违法所得,经核实上述过期食品货值共15元。 |
1、没收经营超过保质日期食品;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5%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4月25日 |
4 |
广德市君涛烟酒行 |
92341822MAD2W82X1E |
戴海涛 |
广市监处罚〔2024〕02025号 |
广德市君涛烟酒行(戴海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根据当事人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当事人一共进了共2箱24瓶辛巴赫牌”IPA精酿啤酒,该批次“辛巴赫牌”IPA精酿啤酒的规格是净含量500毫升,酒精度:≥5.6%VOL,生产日期是2023年3月18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进货价10元/瓶,销售价35元/瓶。执法人员扣押的上述涉案食品数量为12瓶,涉案食品货值共计42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元;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酒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77%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4月25日 |
5 |
广德邱村老邓便民店 |
92341822MA2U0YQ9X0 |
邓良勇 |
广市监处罚〔2024〕04021号 |
广德邱村老邓便民店(邓良勇)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从江苏省溧阳市白酒销售商购入上述涉案散称白酒,总共购入100L,购入价格为1.84元/L,销售价格为10元/L。2024年1月16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10元/L的价格从当事人处购买了2.5L散白酒用于抽样。经检验,上述散称辣椒面(调味品)检验结论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要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至检查时止,剩余的散装白酒全部售出,无库存。2024年2月4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截至检查为止,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
1、警告;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4月28日 |
6 |
广德县新杭镇开心购物超市 |
92341822MA2PLGJ61F |
周静 |
广市监处罚〔2024〕02027号 |
广德县新杭镇开心购物超市(周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10白酒案 |
受经营者委托其丈夫林某维分别于2024年1月30日、3月18日到我局新杭市场监管所接受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相关材料,并向我局说明情况,对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表示认可。该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酒10白酒因举报而案发,经查,该超市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酒10白酒,是由林华维从朋友处购进,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未开据购进票据,截止案发后当事人所购进的宣酒10白酒未销售,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认定方法,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4800元,无违法所得。 |
1.对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
“宣酒”系列白酒是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其销售侵权“宣酒”白酒,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规定的情形,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45%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4月28日 |
7 |
广德市沈家门饭店 |
92341822MA2WTEBN4E |
邵晓光 |
广市监处罚〔2024〕09023号 |
广德市沈家门饭店(邵晓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当事人购进下列预包装食品:(1)青芥辣调味酱,生产日期:20221009,保质期:12个月;(2)双鱼米醋,生产日期:2022111109,保质期:12个月;(3)五香粉(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22年01月02日,保质期:18个月;(4)碳酸钠(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20210129,保质期:18个月:(5)麻辣鲜十三香,生产日期:20210629,保质期:18个月;(6)秘制红烧汁,生产日期:2021-01-06,保质期:十八个月;(7)花生酱生产日期:20220106,保质期:18个月;(8)芝麻酱,生产日期:20210926,保质期:18个月,置于当事人操作间内,用于制作店内菜品。2024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操作间内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青芥辣调味酱、五香粉(固态调味料)、麻辣鲜十三香、秘制红烧汁、花生酱、芝麻酱等食品均已开封。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进货票据,未查验上述食品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因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制菜品数量不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原料进货价格单,认定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4.1元,无违法所得。 |
1、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7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4月28日 |
8 |
广德县卢村乡唐流村陈妍网上供销综合服务社 |
92341822MA2N51N75G |
曹传青 |
广市监处罚〔2024〕03017号 |
广德县卢村乡唐流村陈妍网上供销综合服务社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全凌汤圆”和“猪肉芥菜水饺”购进价格均为5.5元/袋,售价均为8元/袋,因进货时间太久,且无进货单据,当事人无法确定具体购进时间、数量和供货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合格证明文件,无供货者的许可证。2024年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经营场所冰柜内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的“三全凌汤圆”3袋,已售2袋,剩余“猪肉芥菜水饺”6袋。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8元,违法所得是5元。另调查发现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并未申请延续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店内待售食品包含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1、罚款伍仟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6%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4月28日 |
9 |
广德市新杭镇运福生胚包子作坊 |
92341822MA2WX0YE0P |
王运福 |
广市监处罚〔2024〕02028号 |
广德市新杭镇运福生胚包子作坊(王运福)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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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广德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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