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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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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6-00010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高山笋业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2 发布日期: 2024-06-12
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6-00010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广德高山笋业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2
发布日期: 2024-06-12
广德高山笋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12 00:0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市监处罚﹝2024﹞06024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表未标注脂肪含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2.4 “核心营养素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及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的规定;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已过期的执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4.1.10:“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德高山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ANX682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田*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12
处罚机关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编码341882
备注
公示期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