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 当事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表未标注脂肪含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2.4 “核心营养素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及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的规定;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已过期的执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4.1.10:“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