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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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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675104660/202406-00108 组配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名称: 广德市文旅局对广德市万象网咖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3 发布日期: 2024-06-13
索引号: 113417235675104660/202406-00108
组配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名称: 广德市文旅局对广德市万象网咖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3
发布日期: 2024-06-13
广德市文旅局对广德市万象网咖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发布时间:2024-06-13 16:11 来源: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广德市万象网咖店

私营企业

(广)文综罚字〔20243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接公安局线索移交函阐述,2024年3月21日,发现1名姓名为裴**的人员在79号机位上网,1名姓名为李**的人员在81号机位逗留,后由该2名上网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及公安内容查询,均系未成年人。此函附有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1份,即群众举报万象网咖店有未成年人上网,两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宣城市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查询结果2份、现场检查照片八张、执法记录仪刻的光盘1张。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版)

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柒元伍角(7.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柒元伍角(7.5元)

 

2024-06-06

2025-06-06

处罚决定日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