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
2023年,广德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新增63项,取消37项。具体调整如下: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新增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3 |
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
新增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5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
新增 |
6 |
行政处罚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新增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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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8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9 |
行政处罚 |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新增 |
1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处罚 |
新增 |
11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条件的处罚 |
新增 |
12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 |
新增 |
13 |
行政处罚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
新增 |
14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16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17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18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19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 目 的地后 , 未向 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21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 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新增 |
22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23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
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新增 |
24 |
行政处罚 |
对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有毒物质进入禁渔区及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
新增 |
25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
新增 |
26 |
行政处罚 |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处罚 |
新增 |
27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处罚 |
新增 |
28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29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新增 |
30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3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32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33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34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处罚 |
新增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处罚 |
新增 |
36 |
行政处罚 |
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3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新增 |
38 |
行政处罚 |
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处罚 |
新增 |
39 |
行政处罚 |
达到相应标准的农村能源工程,报送的设计方案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新增 |
40 |
行政处罚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
新增 |
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割青毁粮的处罚 |
新增 |
42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新增 |
43 |
行政强制 |
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
新增 |
44 |
行政强制 |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 |
新增 |
45 |
行政强制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 |
新增 |
4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 |
新增 |
47 |
行政强制 |
扣押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新增 |
48 |
行政强制 |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新增 |
49 |
行政强制 |
扣押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新增 |
50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新增 |
5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新增 |
5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和原料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新增 |
53 |
行政强制 |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新增 |
5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
新增 |
55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新增 |
56 |
行政强制 |
封存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新增 |
5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新增 |
58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
新增 |
5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新增 |
60 |
行政强制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新增 |
6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新增 |
62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新增 |
63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新增 |
64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取消 |
65 |
行政许可 |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
取消 |
66 |
行政确认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 |
取消 |
6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68 |
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的处罚 |
取消 |
6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取消 |
70 |
行政处罚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取消 |
71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取消 |
72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7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7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取消 |
75 |
行政处罚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76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等三项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7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78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取消 |
79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取消 |
80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81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取消 |
82 |
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取消 |
83 |
行政处罚 |
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取消 |
8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取消 |
85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取消 |
86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取消 |
87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取消 |
88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未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处罚 |
取消 |
89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要求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的处罚 |
取消 |
90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未履行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
取消 |
91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处罚 |
取消 |
92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取消 |
9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取消 |
9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取消 |
95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取消 |
96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取消 |
97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取消 |
9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取消 |
9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者,未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取消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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