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6〕55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皖民法字〔2016〕257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广德市民政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广德市民政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办公室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下列民政行政处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包含吊销慈善组织登记证书);
(二)对非法社会组织予以取缔;
(三)对社会组织限期停止活动;
(四)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行为予以取缔;
(五)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六)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七)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八)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民政行政许可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占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墓穴数量在200个以上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批;
(二)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民政行政强制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实施封存;
(二)对难以退还捐赠人的违法募捐活动募集的财产予以收缴,并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三)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执法机构对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的事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局办公室应根据工作职能、法律法规规章变化等情况,组织执法机构动态调整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范围外的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交法制审核。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执法机构应按规定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局办公室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牵头联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局办公室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办公室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十二条 办公室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遇到专业性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办公室可以组织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经办公室审查后可以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办公室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办公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审核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对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办公室复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办公室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办公室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办公室违反本制度,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民政部的文件,省政府及民政厅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广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