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市水利局行政强制程序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程序 |
1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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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水工程;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 |
行政强制 |
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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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水工程;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 |
行政强制 |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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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责任:催告在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的违法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下达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最多延长30日;行政机关承担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
4.事后监管责任:对扣押的采砂船舶,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调查处理该非法采砂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 |
行政强制 |
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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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违法活动的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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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责任:催告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下达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 |
行政强制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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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责任:催告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下达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 |
行政强制 |
加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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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违法活动的 ,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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