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桐汭街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桐汭街道 > 监督保障
索引号: 11341723MB1K4090XK/202405-00052 组配分类: 监督保障
发布机构: 桐汭街道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基层制度】桐汭街道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2 发布日期: 2024-05-22
索引号: 11341723MB1K4090XK/202405-00052
组配分类: 监督保障
发布机构: 桐汭街道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基层制度】桐汭街道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2
发布日期: 2024-05-22
【基层制度】桐汭街道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22 15:46 来源:桐汭街道 浏览次数: 字体:[ ]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特邀代表评议,即邀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邀请评议人员等。

(三)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

(四)组织实施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

(六)向政府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同时抄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七)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及时、准确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季度统计报表的;

(五)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调离工作岗位。

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商,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及时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处理。

第七条 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