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广德市责任部门分工 |
1 |
特殊食品(药品) |
2024年度特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药品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随机抽取1家生产企业和4家经营企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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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承办,市卫健委配合 |
卫生健康部门 |
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
2 |
粮食收储 |
2024年度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
粮食收储企业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查市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30%,县(区)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6月25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1月25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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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3 |
粮食加工 |
2024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高于10%,由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6月25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1月25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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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4 |
食盐定点生产 |
2024年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
省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共2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50%。 |
2024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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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承办,市经信局配合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 |
5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联合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设置检测室,配置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设置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管理档案;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管理档案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发起、市农业农村局按分工负责 |
1个 |
2024年3月至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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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承办,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
农业农村部门 |
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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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食品生产 |
2024年度食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类企业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统一发起,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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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承办,市人社局配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