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类型 |
17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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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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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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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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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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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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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18 |
行政确认 |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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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 l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 证 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第二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 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 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 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 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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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当场作出准予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确认通知书,信息公开。 |
3、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
5、事后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
4、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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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