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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6638/202405-00011 组配分类: 监督保障
发布机构: 柏垫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基层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和解读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09 发布日期: 2024-05-09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6638/202405-00011
组配分类: 监督保障
发布机构: 柏垫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基层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和解读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09
发布日期: 2024-05-09
【基层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和解读流程
发布时间:2024-05-09 09:08 来源:柏垫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认同和支持,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解读类型

()政府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或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政策文件;

()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二条  解读原则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

第三条  解读重点

()对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拟达成的主要目标,部署的重点任务应进行解读;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悉、执行、配合的,应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

()对涉及惠民利民的重大举措,应解读清楚惠及范围、执行口径和操作方法;

()对政策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和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应进行诠释;

()对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办理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对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应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属于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应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差异;

()属于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应说明本级政策措施有何特点和创新点。

第四条  解读流程

政策文件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应当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政府各部门报请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起草部门在报审时,应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文件正式印发后,起草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的解读材料提交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按规定开展解读。

第五条  解读方式

政策解读应让公众看得懂、易接受,解读材料应简洁明了、通俗易懂、详略得当、重点突出。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六条  解读回应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七条  保障措施

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考核管理

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九条  发布施行

本办法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