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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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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4863340777/202404-00054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广)罚告〔 2024 〕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2 发布日期: 2024-04-12
索引号: 113417234863340777/202404-00054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广)罚告〔 2024 〕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2
发布日期: 2024-04-1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广)罚告〔 2024 〕6号
发布时间:2024-04-12 16:47 来源: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张永敬

性别:男,1968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401********8477,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28号,合肥冉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安徽中威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铝压铸机、4000吨模锻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

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线索的函》后,发现你主持编制的《安徽中威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铝压铸机、4000吨模锻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项目的表面涂装工序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100mg/m3 ,但报告表第48页喷粉固化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4449页表面涂装工序非甲烷总烃执行120mg/m3 排放限值,适用标准错误;

2.污染源源强核算错误:报告中熔化炉废气源强核算,依据的是《排放源统计吊车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稀疏手册》中4430工业锅炉(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产污系数表-燃气工业锅炉,但铸造熔化炉属于工业炉窑,污染物源强核算不应该依据燃气工业锅炉产污系数核算,且手册中氮氧化物产污系数为15.87kg/m3 ,污染物系数已考虑低氮燃烧,报告表在核算氮氧化物排放量时仍考虑氨氮化物80%的去处效率,导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错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合肥冉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肥冉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孙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各1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肥冉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你的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线索的函》,证明你公司及你负责编制的《安徽中威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铝压铸机、4000吨模锻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情况;

3. 2024124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孙振、对你制作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及你承认负责编制的《安徽中威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铝压铸机、4000吨模锻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上述编制质量问题的情况;

4.《安徽中威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铝压铸机、4000吨模锻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节选若干,证明《安徽中威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铝压铸机、4000吨模锻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你公司编制,编制主持人为你,且存在上述编制质量问题的情况;

5.《关于安徽中威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铝压铸机、4000吨模锻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证明存在编制问题的《安徽中威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铝压铸机、4000吨模锻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通过环评审批的情况;

6.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编制人员鞠欣宇于20234月已从你公司离职,离职后未参与《安徽中威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铝压铸机、4000吨模锻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后期编制工作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马克军、方晨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 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 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五)项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马克军、方晨             电话:0563-6975912    

 址:广德市文化中心西北门四楼生态环境分局              邮政编码:242200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4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