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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673 /202405-00029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
发布机构: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生成日期: 2024-05-06 发布日期: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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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
发布机构: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生成日期: 2024-05-06
发布日期: 2024-05-06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6 16:42 来源: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币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财务局: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酯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四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自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