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广德县杨滩镇二子批发部 |
92341822MA2QTT9J4B |
罗青卫 |
广市监处罚〔2024〕09004号 |
广德县杨滩镇二子批发部(罗青卫)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以人民币2元/袋的价格从广德县朝锁副食品批发部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07/13的“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10袋(保质期:150天),以人民币3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2023年12月19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曹志涛称当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一袋“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为过期食品。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与投诉一致的“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食品销售区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3袋。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除销售给投诉人1袋外无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元。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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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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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收“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 |
广德县杨滩镇皖湘购物中心 |
92341822MA2P1N9A0M |
谢淋 |
广市监处罚〔2024〕09006号 |
广德县杨滩镇皖湘购物中心(谢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以人民币2.2元/袋的价格从广德子璇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0820的“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10袋(保质期:120天),以人民币3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2023年12月19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当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一袋“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为过期食品。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与投诉一致的“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食品销售区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2袋。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除销售给投诉人1袋外无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8元。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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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收违法所得元捌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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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收2袋“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 |
胡贤美 |
92341822MA2T79NY4Q |
胡贤美 |
广市监处罚〔2024〕09003号 |
胡贤美(胡贤美)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购进散装食品后,盛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散装食品销售区的透明塑料盒中待售。在进行销售活动时,当事人未在容器上加盖且未配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也未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明于容器上。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其查获而案发。 |
1、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22日 |
广德杨滩立友三鲜店 |
92341822MA2QUD5J02 |
王立友 |
广市监处罚〔2024〕09002号 |
未配备有效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案 |
当事人购进散装食品后,盛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散装食品销售区的透明塑料盒中待售。在进行销售活动时,当事人未在容器上加盖且未配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其查获而案发。 |
1、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22日 |
广德市海艳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822MA8PB40136 |
缪在海 |
广市监处罚〔2024〕09005号 |
广德市海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以人民币2元/瓶的价格从广德县桃州镇峰华食品商行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1119A的“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24瓶(保质期:十二个月),以人民币3元/瓶的价格对外出售。2023年12月19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曹小龙称当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一瓶“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为过期食品。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与投诉一致的“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食品销售区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11瓶。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除销售给投诉人1瓶外无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6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元。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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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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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收11瓶“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 |
广德县杨滩乡三福百货店 |
92341822MA2QU30B6Q |
蔡红政 |
广市监处罚〔2024〕09001号 |
广德县杨滩乡三福百货店(蔡红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以人民币7元/袋的价格从广德县国宁食品商行购进了上述生产日期为2022.08.30的“百诺®弹性巧克力”10袋(保质期:12个月),以人民币9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2023年11月15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百诺®弹性巧克力”2袋。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元。 |
1、罚款贰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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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收2袋“百诺®弹性巧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