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人社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人社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意见征集
索引号: 11341723563444561Y/202401-00080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29 发布日期: 2024-01-29
索引号: 11341723563444561Y/202401-00080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29
发布日期: 2024-01-29
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9 15:16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广德市工作实际,现起草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广德市政务区卫健委一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办公室,邮编:2422000;联系人: 汪卫峰。

(二)电子信件:nbs6020400@163.com;

(三)联系电话:0563-6031915

来信及电子信件请注明“《广德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2024年1月29日

 

 

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宣政〔2023〕                   

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广德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对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分15年逐年记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在领取待遇前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一次性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补贴对象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缴费补贴可凭当年缴费凭证分15年逐年发放给个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后将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在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凭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凭证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三)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本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本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

(四)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2万元/亩,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由市财政负担。今后根据基金结余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适时调整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市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已按原政策领取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已按原政策领取待遇的,从2024年1月起分3年调整待遇, 2024年、2025年按30%上调,2026年按40%上调,逐步达到新政策待遇水平。

(四)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达到符合原政策领取待遇条件的,待遇标准按当年待遇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履行各部门职责,紧密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我市确定的缴费补贴标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为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时出现的问题,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切实提高待遇水平。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