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556342452T/202502-00630 | 组配分类: | 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市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广德中学规章制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20 | 发布日期: | 2025-02-20 |
索引号: | 11341723556342452T/202502-00630 |
组配分类: | 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市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广德中学规章制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20 |
发布日期: | 2025-02-20 |
安徽省广德中学章程
序言
安徽省广德中学坐落在横山国家森林公园南麓,1903年建校,2001年4月被命名为省示范高中。学校占地250余亩,依山而建。校园内芳草如茵,教学楼、科学馆、图书馆、行政办公中心、学生公寓等宏楼耸峙,白绿相映,清新宜人,一派生机勃发;新校门面东耸立,气宇不凡;世纪广场“崇尚科学”大型紫铜浮雕充满时代气息;八道400米标准塑胶运动场任健儿驰骋;学思园,体现着自然和人文的和谐;毕业大道纪念石,在倾诉学子对母校的感激之情;许杰铜像,闪耀着百十年育人的光辉。校貌日新,校容愈靓,学校现代化教学设施已趋完善。
学校先后被授予国家级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先进学校、南京空军招飞工作先进单位、省花园式单位、省工会系统先进单位、省第五、六、七、八、九届文明单位、全国总工会模范职工小家、省绿色学校、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学校一切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均使用本章程,当本章程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为准。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安徽省广德中学,简称“广德中学”或“广中”,英文表述为Guangde 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1号,邮政编码为242200。
第四条 学校由安徽省广德市教体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
第五条 学校面向广德市域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为广德市教体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为了每一个学生终身发展”的教育理念,坚持“主体——发展性”教育的办学思想,实施“自主——创新教育”。学校的一切教育活动着眼于每一个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学校注重充分发挥师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搭建成长的舞台。学校以“夯实人生基础,塑造健全人格”为学校的价值追求,注重促进学生主体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努力把广德中学办成有特色、在安徽省有影响力的示范性、现代化的走读与寄宿制相结合的县域一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培养目标是:把“自主”和“创新”作为人才培养的重点,强调学生的自主学习、自主管理和自主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通过三年教育,培养兼具深厚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个性潜质和创新潜能充分发挥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学生。
第八条 学校以文明创建为主线,坚持德育领先,持续推进学生自主管理、自主教育、自主学习活动,努力营建“爱国、文明、开拓、严谨”的校风,“行范、德馨、业精、创新”的教风,“砺志、求真、务实、勤奋”的学风。学校的校训为:格物、树人、精进、求新。
第九条 学校校标 、校旗如下图所示:
学校校报为《广德中学校报》,校刊为《新广中》。
学校校歌歌词如下:
锦绣竹乡礼仪邦;
钟灵毓秀孕桃李,
薪火相传育栋梁。
追随前辈身影,
读书救国;
铭记我辈重任,
育人兴邦。
学海千帆竞,
杏坛百花放;
青春结伴激情扬,
放飞理想筑华章。
每年10月3日为校庆纪念日。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
第十条设立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广德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广德市委教体工委。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设副书记1名、委员5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一条学校党委负责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 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4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五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一)学校重大政策包括:
1. 制定与修订学校章程;
2.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 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5. 校内机构及岗位设置;
6. 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7. 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8. 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9. 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10. 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11. 制定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2. 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13. 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4. 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委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办、校办、德育处、教导处、教师发展中心、总务处和三个年级分管主任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有利于退休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为学校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学校设置教导处、德育处、校务办公室、总务处、项目办和教师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开展相应的德育活动和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学风活的目标。负责文明创建工作。
(二)教导处负责教学与教务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负责管理图书馆、阅览室、科学馆和微机房。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浴池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四)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档案、日常事务等工作。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协助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管理学校公章,做好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学校行政会和教职工大会会议记录。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管理好学校的公用车辆。
(五)项目办职责包括:学校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方案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工作,编制基本建设规划,按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安排计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年度建设项目进度计划,负责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前期报建和竣工验收手续的办理及建设过程管理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清单编制和工程限价编制工作,配合审计处做好清单和最高限价的审定及工程审计决算工作,保证造价的合理性,负责项目招投标后相关合同、协议的签订,配合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做好工程项目相关的招投标工作,按照“保安全、抓质量、促进度”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程序加强工程项目过程管理,严格技术变更程序,做好工程项目的收方验方、材料选型核价等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技术文件资料的管理归档。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移交、转固手续,严格财经制度,配合财务处做好建设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安排,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按合同进行工程款审核支付,保证建设资金使用安全。
(六)教师发展中心职责包括:
1.拟定中心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等,研究制定中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培训计划,做好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
2.制定教师培训学习规划和年度计划,收集和反馈教师对中心活动的建议、评价等信息,跟踪调研国内外同类学校教师教学能力培训的经验,结合学校实际开展教师教学发展需求调研,探索开展教师能力培训的途径和方法;
3.组织开展有助于提高教师教学能力的各类教学竞赛,办好“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活动;
4.聘请省内外专家学者为教师提供教学理念和技能、研究能力和方法、学术道德和师德等方面的培训;
5.开展课堂视频录像、课堂观摩、微格教学、教学评估、教学研讨及教学咨询等活动,为教师教学改革和能力发展提供服务;
6.帮助青年教师开展教学设计专题研究;做好青年教师教学设计专题研究的管理工作;
7.组织教师进行国内外交流与培训,帮助教师规划职业生涯,促进教师卓越发展;
8.组织专家为教师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面向学校全体教师提供教学咨询服务,满足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师个性化专业发展的需要;
9.组织教学名师论坛、教学方法与技巧研讨会(名师工作室)、教学午餐会等教学能力培训和教学研讨活动,搭建青年教师与专家沟通交流平台;
10.负责做好教师网络培训工作,维护好校级在线学习中心;
11.做好中心网站和教学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工作以及多功能教学研讨室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12.参与学校招师引才工作。
(七)校党委办公室职责包括:
1.负责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推进全校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负责学校党委规章制度建设及规范有关工作;协调、服务党群部门的工作;
2.负责落实、组织协调学校党委的重要工作、各类会议和重要活动;参与组织、协调、推进学校重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组织学校的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
3.负责学校有关各类重要文稿的撰写;党委各类发文文件的起草、审核、编号、印发、整理、归档;各类来文文件的收发、拟办、传阅、催办、归档及清退;负责全校机要文件的收发及保密管理;
4.负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定期或专题的调研活动,为党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意见;
5.负责党委、党委办公室及党委主要领导的印章及党委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印章的刻制及规范管理;
6.负责上级领导及党委系统来访客人的接待,组织、协调、承办相关会议;
7.负责协调安排党委领导日常活动和联系基层工作,负责党委领导的校领导接待日安排和来访师生的接待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党委负责实施。各中层职能处室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分别承担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必要时实行走班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要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要特别注重和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团体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处理纠纷中的作用,建立公平公正的处理程序,将因人事处分、学术评价、教职工待遇、学籍管理等行为引发的纠纷,纳入不同的解决渠道,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效果。要尊崇法律、尊重司法。对难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师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争议,学校应当积极应诉,认真落实法律文书要求学校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二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高中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其成员应当由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应当定期与家长委员会成员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学校实施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一般应由学校或者教师提出建议和选择方案,并做出相应说明,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由家长自主选择、做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健全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聘任办法和任职要求,探索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开展法制和其他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学校周边环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390万元。学校在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委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主办: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广德市信息中心
地址:广德市爱民路99号 邮编:242200 运维电话:0563-6022923 0563-6025772
广德市政府版权所有
皖ICP备09009364号-1
网站标识码:3418220001
皖公网安备 34182202000001号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