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劳动制度管理,加强校聘教师队伍建设,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聘教师管理坚持部门定岗、统一定资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明确职责、部门管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培结合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按章奖惩的原则。
第三条 校聘教师由校长室集体讨论确定,日常管理工作由用人部门(各处室、系部,下同)负责。
第二章 校聘教师适用岗位
第四条 校聘教师适用岗位:
1.教学岗位:公共基础课、专业理论课和专业技能课的课程教学岗位。
2.教学辅助岗位:实验实训辅助、培训管理、网络管理等教辅技术岗位。
3.行政协管岗位:管理部门的协管性岗位。
第三章 聘用岗位的核定
第五条 聘用岗位、职数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校长室予以核定。凡擅自超额聘用人员的,一律不得核发工资及其它相关待遇。
第六条 用人部门因实际工作需要增加聘用人员编制时,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十天,书面报校长室,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聘用程序。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教师聘用实行公开招聘,具体招聘工作由教务部门牵头,办公室协助,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编制、工资标准、聘用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开招聘,做到条件公开、工资公开、招聘公开、程序公开。拟聘教师报经学校批准后,签订用工合同。
第八条 应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
4.不得聘用本部门正式人员亲属亲戚在本部门工作。
第九条 应聘岗位职责等由用人部门拟定后报校长室研究确定。
第五章 聘用程序及试用规定
第十条 校聘教师的主要程序:
1.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数,聘用条件和工资待遇。招聘文件由教务部门根据用人部门需求拟稿、分管领导审核后在校园网、劳务市场或有关媒体公开。
2.审查考核。教务部门会同党政办依据人部门条件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业务考核,提交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名单,组织拟聘人员填写《宣城市机械电子工程学校校聘教师登记表》。
3.审核试用。由校长室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定,审核合格的试用一个月。
4.签订合同。签订聘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立聘用部门与受聘人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基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纪律、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聘用期限
校聘教师合同一年一签,试用期一个月。已经聘用的教师聘期满后符合续聘条件的,报经学校同意后可续签用工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以前已在岗工作的校聘教师,用人部门依据聘用条件对其重新审核,在岗位职数限定范围内经聘用部门考核,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的继续聘任,签订聘用合同。不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的予以辞退。对重新考核聘用上岗的,在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校聘教师工资待遇标准按用工合同执行,由学校统一按月制表发放。其中对于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院校公开招聘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5号)文件条件要求的技能型教师(以下简称“技能型教师”)基本工资起定每月2500元,随后按继续服务现单位每1年增加30元。
第十四条 校聘教师按照一定比例享受编制内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其中技能型教师同等享受编制内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校聘教师按照一定比例享受编制内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校聘教师法定假日、寒暑假待遇按聘用方案和用工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校聘教师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四险一金): 按不低于城镇职工本年月缴费基数最低工资标准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不低于最低标准购买住房公积金,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校聘教师聘期内考核按照学校统一量化考核方案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合同和岗位职责的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凡聘期内不合格的,聘用部门应解除聘用合同,报校长室审核后辞退。
第二十条 在聘期内,如有违反国家法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合同外,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经审批擅自用人的部门,学校不予办理用工手续,不发工资。如出现违章用人、违章辞退,冒领聘用人员工资、奖励等违纪现象,由学校追究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部门负责对校聘教师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和工作量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将本部门实际聘用的人员及变化情况及时上报校长室;校聘教师参加学校统一考勤。
第二十三条 用人部门负责对校聘教师在试用期内履行职责、岗位能力等方面进行管理,在聘期满时要将是否聘用意见报校长室。
第二十四条 聘用纪律
1.招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亲属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直接隶属的部门受聘。
2.必须实行公开招聘,校聘教师审查考核合格后需签署《宣城市机械电子工程学校校聘教师入职承诺书》,并提供无犯罪记录和个人诚信档案。
3.用人部门不得超编招聘人员,不得在招聘工作中隐瞒受聘人员真实情况。
4、用人部门辞退人员必须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合同规定或学校减员要求进行,不得随意辞退聘用人员。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考核达不到合格等级的;
3.患有传染病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不能按时到岗累计超过3天的;
6.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7.其他法定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受聘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适宜甲方工作岗位又不服从换岗安排的,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有权提出解除聘任何同,除二十四和二十五条规定之外,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部门:
1.在试用期内;
2.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3.受聘人员家庭直系亲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无法适应岗位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校聘教师达到学校规定解聘年龄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
3.与受聘人员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4、因政策原因,聘用单位聘用条件丧失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聘用部门和受聘人员均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校聘教师在聘期内应自觉接受学校和聘用部门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校聘教师改善工作环境与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校聘教师合同书由学校统一制订。合同一式三份,聘用部门、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学校备案一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文件相违背时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