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3〕019号
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XX省XX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广德市爱民路99号行政便民中心10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重,职务:局长
第三人:汪XX
住所:XX市XX镇XX村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广德认定〔2023〕经开区0023)不服,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广德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广德认定〔2023〕经开区0023)。
申请人称:
一、第三人于2022年3月1日与申请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一年,自2022年3月1日到2023年2月28日。但该合同履行至2022年8月7日上午时,该第三人突然称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第三人在做了半个工作日下工时,约11时左右,其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为此,第三人向申请人签署了《员工辞职表》,上午约11时30分左右即从公司骑摩托车自行离开。
二、申请人公司在第三人事发前,具体的上岗工作时间为:早上7时30分至中午11时;下午为12时至17时。
2022年8月7日上午班结束后,其申请辞职并离开公司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再发生事故时即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可能再为其承担工伤保障责任。
三、第三人在上午向公司提出离职并离开公司后,其长达约两个小时的13时22分许再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正常合理时间之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做的工伤认定,无事实根紧和法律依据,请求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
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称:第三人系XX有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操作工,2022年08月07日下午13时多,第三人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单位下班回家。其途经XX市XX镇XX村路口时,与云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其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第三人同志负次要责任。
第三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下列材料: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信息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工伤认定承诺书。
被申请人按程序向XX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XX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举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确实为XX公司的员工,但其主张的第三人在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发生的工伤事故,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向XX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就第三人受伤经过进行调查,询问了申请人的生产厂长龙XX、职工胡XX、职工刘XX和第三人本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调查结果显示,第三人系XX公司的操作工,在2022年8月7日,第三人在结束当天工作,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从公司离开回家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虽然第三人在受伤当天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截止日期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最后一天的24小时完结为准。本案中第三人受伤的时间未超过离职后24小时,依旧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且第三人仍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仍应对第三人的受伤承担工伤责任。
公司主张第三人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发生的工伤事故,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尽管第三人已经离职,但其当日也是出于前往XX公司完成当日工作的原因才途径事故发生的路段,即使当天已经离职,也应属于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决定认定工伤。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事发时第三人确是在完成当日工作后,自公司返家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情形。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向XX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对XX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对伤害事故进行了调查,并询问了XX公司的生产厂长龙XX、职工胡XX、职工刘XX和第三人本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六十日)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德认定〔2023〕经开区0023《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复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
1、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严重不守诚信,与第三人签订有劳动合同,可是为了阻止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拒不交出劳动合同。为此,第三人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才获得劳动合同。
2、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申请人称第三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纯属申请人捏造事实,无任何证据支持,且有违常理。
3、申请人为逃避税收,以“屠XX”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发工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22年9月30日申请人还在向第三人发放工资,故申请人称2022年8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不实。
4、第三人在申请人处工作,实行灵活计件工时制,上下班时间不固定,且申请人所说无工作时间,其也无任何证据支持。
经审理查明:
第三人系XX电器有限公司的操作工,在2022年8月7日下午13时多,第三人驾驶摩托车从单位下班回家,其途经XX市XX镇XX村路口时,与云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其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第三人负次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信息、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等相关材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第三人汪XX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广德认定〔2023〕经开区0023),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广德认定〔2023〕经开区0023)。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