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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309-00015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3]014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13 发布日期: 2023-09-13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309-00015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3]014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13
发布日期: 2023-09-13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3]014号
发布时间:2023-09-13 15:53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3]014号

申请人:覃XX                           

住所:XX省XX县XX乡                    

            

被申请人:广德市公安局             

地    址:广德市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险峰,职务:局长

 

第三人:宗XX

住所:XX省XX市XX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升)行罚决字[2023]897号)不服,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广公(升)行罚决字[2023]897号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本人在与宗XX没有任何矛盾冲突的情况下,当众殴打本人,更为重要的是,宗XX无视法律的存在居然当着执法民警的面对本人殴打。宗XX的上述情节,不适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从轻情节。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广公(升)行罚决字[2023]8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广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广德市人民政府复答通字[2023]第29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答复如下:

一、2023年7月25日,我局以广公(升)行罚决字[2023]89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违法行为人宗XX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查,2023年7月24日10时许,因宗XX举报张XX的位于广德市XX街道XX村一仓库内有危险物质(已交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德市应急管理局处理)双方发生争吵,后覃XX对张XX说了一句“你不要跟他吵骂,”造成宗XX不满,宗XX用手打了覃XX的额头一下,情节较轻。

以上事实有宗XX的陈述和申辩、覃XX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人宗XX2023年7月24日10时许,在广德市XX街道XX村一仓库内,因宗XX与张XX发生争吵时,覃XX当着宗XX的面对张XX说:“你不要吵骂他,他又不是你儿子”。此话让宗XX不满,因此造成宗XX用手打了覃XX的额头一下,覃XX并无明显外伤及其他伤势,属于情节较轻情况。我局升平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宗XX行政处罚五百元的处罚,并无不当。

二、我局升平派出所在查处本案的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传唤、询问、取证、裁决的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以上事实,请广德市人民政府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

第三人:

第三人宗XX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

第三人宗XX举报案外人张XX位于广德市XX街道XX村一仓库内有危险物质,2023年7月24日10时许,相关部门在对其进行调查时,宗XX与张XX在仓库门口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XX对张XX说了一句话,造成宗XX不满,随后宗XX用手打了覃XX的额头一下,覃XX并无明显外伤及其他伤势,情节较轻。

以上事实有宗XX的陈述和申辩、覃XX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XX的行为构成了殴打他人,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升)行罚决字[2023]897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升)行罚决字[2023]897号)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