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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310-00020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1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18 发布日期: 2023-10-18
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310-00020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1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18
发布日期: 2023-10-18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15号
发布时间:2023-10-18 14:58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3]015号

申请人:谭XX                         

住所:安徽省XX市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XX市天官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戴龙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安徽省XX市XX镇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及房屋,因XX市xx水利工程用地,申请人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至今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未领取任何补偿款。

为了解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申请人是安徽省XX市XX镇XX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具体位置见附件),因需要了解本村的征收项目情况,现请求依法书面公开申请人房屋涉及的:1、征地批复;2、上述征地批复的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定界图等;4、征地调查确认表;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6、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7、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8、用地预审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4日签收,但时至今日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答复。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内。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予以答复,其不履行法定信息公开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相关规定提起复议,望贵单位对该答复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后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

因谭XX不服我局对其提交的《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行政不作为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广自然资规依复[2023年]4号),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收到谭XX通过EMS邮件邮寄的《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后,及时开展调查。经查询,其申请公开的项目正在履行审批前的程序,目前尚未组卷报批,对应批复不存在。勘定界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属涉密件,不宜公开,同时我局向其邮寄了用地预审批复、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调查表等纸质文件,履行了我局的职责,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

2023年6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水利工程土地征收等相关信息。2023年6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经被申请人查询、审核,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广自然资规依复[2023年]4号),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广自然资规依复[2023年]4号)及相关公开材料,2023年8月4日,申请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广自然资规依复[2023年]4号)、《行政复议答复书》、《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1、2023年7月24日,申请人向XX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限期对其所申请的内容予以公开。在复议期间,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广自然资规依复[2023年]4号)及相应纸质文件,其中申请人申请的各项信息公开中,关于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等资料被申请人目前只掌握了国家1:1万标准图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自然资发【2020】95号)附件《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第十八项的规定,国家1:1万标准图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国家秘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被申请人对不宜公开及不存在的项目已向被申请人说明,其余申请信息被申请人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2、在本案中,2023年6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广自然资规依复[2023年]4号),2023年8月4日,被申请人将其所作答复送达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的送达时间超过了案件的办理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超期送达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