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控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疾控局) > 卫生健康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优化生育
索引号: 11341723MB0uO83680/202309-00041 组配分类: 优化生育
发布机构: 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认定标准(资格确认)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8 发布日期: 2023-09-08
索引号: 11341723MB0uO83680/202309-00041
组配分类: 优化生育
发布机构: 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认定标准(资格确认)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8
发布日期: 2023-09-08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认定标准(资格确认)
发布时间:2023-09-08 14:40 来源: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内容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每人每月由国家、省级和县级累计发放的扶助金分别是900元,740元。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的扶助金分别是570元,440元,310元。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

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财政以2015年补助数为基数,增支部分(包括自然增支和提标增支)按照60%予以承担。基数部分中央与省按6:4承担,县级提标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明确职能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市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