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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02J/202309-00033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互动回应:关于违法垂钓的处罚依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0 发布日期: 2023-09-20
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02J/202309-00033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互动回应:关于违法垂钓的处罚依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0
发布日期: 2023-09-20
互动回应:关于违法垂钓的处罚依据
发布时间:2023-09-20 09:17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根据最新修改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2、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3、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一)款: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在禁捕区域、禁捕期限内垂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2020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捕捞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钩及以上)、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钩及以上)、钩刺耙刺(仅限锚鱼、武斗竿)等属于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这些禁用钓具垂钓,可能构成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违法垂钓行为的处罚有多种,执法机关将结合具体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不同情况,综合衡量进行依法处罚。垂钓也是获取渔获物的一种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垂钓,根据具体情况,垂钓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依照违法捕捞进行处罚。对于违法垂钓的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处罚种类有:没收渔获物,另外可以处警告、200元罚款、1000元以下罚款、依照违法捕捞进行处罚等,最严重的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