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条 教育教学是幼儿园工作的中心,幼儿园着力创建高品质的教育教学,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特点,满足幼儿全面和谐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认真抓好保教质量的常规管理和评估,认真抓好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做好一日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以教科研为先导,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强调研究与日常实践相结合,将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作为研究的基点,扎实而有效地开展研究,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幼儿园的课程实施质量。
第五条 幼儿园主要推广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幼儿成长档案。
第七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八条 指导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采取多种途径与形式,实现家园共育。幼儿园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并认真分析、吸取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肩负起教育幼儿的重任。
第九条 本园积极参与城市、社区文化、卫生、文明建设等共建活动,并充分利用园所优势,定期向社区和家长开放,开展亲子活动、专题培训、座谈交流等活动,普及科学育儿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