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校舍、设备及财务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各种工具,均归学校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外借或外赠。
第三十九条 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条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学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社会捐助资金要纳入学校财务账目,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向学生乱收费。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
第四十四条 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等财务管理,防止公物的损失和丢失。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函授进修和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研课改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
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聘任、调整奖惩的依据。对于违法违纪、重大失误,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并在考核中执行一票否决。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
1.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2.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小学学业后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
1.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 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3. 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五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