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四条 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坚持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七条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八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教育局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广德市教体局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小时。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落实国家双减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负增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教材,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三十一条 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四条 重视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第三十五条 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项制度。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图书室、乒乓球馆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五章 校舍、设备及财务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各种工具,均归学校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外借或外赠。
第三十九条 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条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学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社会捐助资金要纳入学校财务账目,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向学生乱收费。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
第四十四条 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等财务管理,防止公物的损失和丢失。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函授进修和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研课改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
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聘任、调整奖惩的依据。对于违法违纪、重大失误,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并在考核中执行一票否决。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
1.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2.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小学学业后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
1.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 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3. 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五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考试管理
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