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卫生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卫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践行“坚持预防为主,做人民健康卫士”的服务承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中心在卫生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
中心各科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承办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管理员工作,中心各科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政府信息发布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二)中心机构设置、科室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中心工作动态;
(四)中心人事信息;
(五)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中心规范性文件;
(七)中心业务工作;
(八)中心工作规划计划;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卫生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审计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中心公文;
(二)政府网站(https://www.guangde.gov.cn/);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中心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心有关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日内,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科室予以公示。分管领导签批的原件交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中心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中心有关科室应当在接到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
有关科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中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中心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相关科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科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