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3]008号
申请人:广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广德市爱民路99号行政便民中心10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重,职务:局长
第三人:乐XX
住所:广德市XX镇XX村XX地X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广德认定[2022]经开区0531)不服, 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广德人社局的广德认定[2022]经开区0531号认定工伤决定。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广德认定[2022]经开区0531号认定工伤决定,该认定书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签收。该认定书认定事实“2022年06月01日上午11时左右,乐XX同志根据单位通知前往单位附近的威利广参加完核酸检测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其途径广德市克黄线(国道233)1823Km+500m路段时,与潘X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其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乐XX同志不负事故责任。”。被申请人广德市人社局认为乐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认为“乐XX同志根据单位通知前往单位附近的威利广参加完核酸检测”错误,因疫情反复,开发区要求所有企业员工需有核酸证明才能上班,而需要上班的员工则需要自行做核酸检测。在这个背景之下,2022年6月1日,第三人自行做核酸检测,并非接受单位通知参加核酸检测。
(二)被告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系明显错误。该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三人于2022年6月1日在广德市克黄线(国道233)1823Km+500m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并非上下班途中,属于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其受伤应当要求肇事者承担责任,不属于该条款认定的情况。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在因交通事故受伤并非上下班途中,因此,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无论在事实认定上,还是在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广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的编号:广德认定[2022]经开区0531《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答复如下: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
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乐XX工伤认定申请。申请称:乐XX系广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电镀 VCP 工,2022年6月1日乐XX接XX公司通知赴工厂附近核酸检测厅做核酸检测,做完后返回途中约11点05分,案外人潘X驾驶货车与同向非机动车道乐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乐XX受伤。
第三人乐XX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下列材料:乐XX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工资流水,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微信聊天的用人单位行政人事群聊天记录截图两张(内容为人事阮X通知6月1日全厂做核酸),调查取证申请书、用人单位信息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申请工伤认定承诺书。
被申请人按程序向XX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XX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举的证据,无法证明公司取消了6月1日全厂做核酸的通知。
被申请人向XX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就第三人乐XX受伤经过进行调查,询问了申请人的副总经理王XX、职工董XX和第三人乐XX本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调查结果显示,第三人乐XX系XX公司的电镀工,在6月1日按XX公司微信工作群通知指令去XX公司附近(威利广公司)核酸检测点做核酸检测,做完回公司后返家途中约11点05分,案外人潘勇驾驶皖P55T87货车与同向非机动车道乐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乐XX受伤。
2023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乐XX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决定认定工伤。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事发时广德处于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期间,第三人乐XX受用人单位微信工作群通知指令去用人单位附近(利威广公司)核酸检测点做核酸检测后自公司返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情形。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向XX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对XX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对伤害事故进行了调查,并询问了XX公司的副总经理和职工董德兴和受伤职工乐XX本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六十日)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德认定[2022]经开区0531《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复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
第三人乐XX提交口头答复意见,认为广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意见不成立,其属于工伤,希望复议机关不予采纳该公司的请求,维持认定。
经审理查明:
第三人乐XX系广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电镀工,2022年6月1日11时左右,乐XX根据单位的通知,前往公司附近(威利广公司)核酸检测点做核酸检测,做完核酸后,在返家途中与案外人潘X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其受伤。后其经广德市人民医院检查诊断,诊断结果为:1、多处挫伤;2、右手三角骨骨折;3、右足第2、3跖骨骨折;4、创伤性门齿缺失。此次事故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乐XX不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信息、劳动关系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工伤认定等相关材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第三人乐XX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广德认定[2022]经开区0531),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广德认定[2022]经开区0531)。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1日